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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认定
事项类型 科技研发机构 实施机关 温州市科学技术局
责任处室 行政审批与综合管理处 咨询电话 温州市科技局综合处88962017,88962021
监督电话 88962023 办事对象 法人
办理地点 温州市科技局综合处(温州市市府路市科技馆南楼302室 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1:30,下午:14:30-18:00(夏令时);14:00-17:30(冬令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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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条件 办理材料 办理流程 收费情况 实施依据

建设任务的单位,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有较强的科研基础和工程技术服务能力。在申报的技术领域具有较雄厚的科研实力,在国内、省内或行业中有较大影响;拥有较好的工程技术研究和设计基础,以及较丰富的成果转化背景及经验;具备产品检测、标准制订、成果推广及技术信息服务等能力。

(二)有较强的科研团队。有技术水平高、工程化实践经验丰富的工程技术带头人;拥有一定数量和较高水平的工程技术研究和工程设计人员队伍;有能够承担工程试验任务的熟练技术工人。

1.工程中心主任应为本领域的学科、学术带头人,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熟悉和了解行业国内外的技术发展趋势,有良好的组织管理及社会活动能力。

2.工程中心应设立由市内外同行业科技界、企业界权威人士,以及依托单位主要工程技术骨干组成的工程技术委员会,主要是审议工程中心有关工程技术研究开发工作计划、评价工程设计试验方案、提供技术经济咨询及市场信息等,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全体会议。委员会主任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成员由5至 7 人组成,其中依托单位人员不超过三分之一,50 周岁以下成员不少于三分之一。

3.固定的从事工程研究和设计人员总数不少于 15 人,其中高级职称人员不少于三分之一,50 周岁以下人员不少于三分之二,并有一定数量的熟练技术工人。

(三)拥有相对独立的科研用房 500 平方米以上,科研仪器设备总值(原值)不低于500 万元,基本具备工程技术试验条件,有必要的检测、分析、测试手段和工艺设备,有必要的配套经费。 

(四)有较完善的管理制度。按工程中心管理办法进行管理,建立较完善的运行制度。

(五)领导重视工程中心工作,具有很强的科技研发意识,能为工程中心建设创造良好的条件。

(六)密切联系一批企业,并与之有良好的伙伴关系,有向这些企业辐射工程技术成果的成功经验。

新组建的研究院所申报工程中心建设的初始条件可适当放宽。

《温州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可行性报告和相关附件证明材料

不收费

温州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设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