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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1008003015006/2019-00276
组配分类 部门规范性文件 发布机构 市科技局
成文日期 2019-05-31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统一编号 ZJCC05-2019-0002 文号 温市科发〔2019〕22号
有效性 有效
温州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温州市科技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时间:2019-05-31 16:20:54 来源:市科技局 浏览次数: 字号:[ ]

各县(市、区)科技局,浙南产业集聚区、瓯江口产业集聚区、浙南科技城科技局,在温高校、科研院所,局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

《温州市科技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科技局党委会和局务会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办法,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温州市科技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


温州市科学技术局    

2019年5月31日    


附件

温州市科技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温州市科技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建设管理,更好发挥科技专家在科技创新中的引领示范和决策咨询作用,提高科技管理工作水平,深化我市科技领域“最多跑一次”改革,根据国家、省科技专家库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温州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我市开展各类科技计划项目与创新载体的评审、中期检查、结题验收以及人才评价、决策咨询等各类科技创新活动需要使用专家库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科技专家是指来源于高校、科研院所、企事业单位、政府机关和社会团体等组织并入选温州市科技专家库的专家。

第四条 市科技局是专家库的管理部门,研究和决定专家库建设和运行过程中的重大事项,成果转化与改革绩效处负责专家库整体设计、建设、管理和评价,组织专家征集、入库出库、专家评价、信用管理等工作。

第五条 各有关业务处室根据各自职能,对初审后的专家资格进行审定,推荐海内外符合条件的专家入库,形成相应领域的专家库,按规定使用相应评价类别的专家库。每年末对相应专家库运行情况进行评价,提出专家调整意见。

第六条 专家库的日常运维、系统管理和日常联络等事务性工作可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承担,主要负责专家出入库初审、信息动态管理、系统维护和技术支持、专家日常联络等事务性工作。专家库建设运维经费纳入每年市财政科技专项经费预算。


第二章 专家出入库

第七条 专家库由科技界、产业界和经济界的高层次专家组成。入库专家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科技界专家主要是在高校、院所、高新企业从事科技研发、成果转化、知识产权管理、科技创新政策研究,具有较高专业学术水平、熟悉国内外科技创新与产业发展动态的专家,原则上应具有副高级及以上职称或博士以上学历。

(二)产业界专家主要是科技型上市公司、高新技术企业,孵化器(加速器)、科创园区运营机构,各类科技和知识产权服务机构、行业协会(学会)等的高级管理人员。

(三)经济界专家主要是熟悉科技经费审计的注册会计师、税务师,或高校、院所、高新企业等的财务审计部门负责人;天使投资或创业投资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证券、银行及保险等机构中高级管理人员等。

第八条 专家入库采取公开征集和直接邀请入库两种方式。公开征集程序:专家登录温州市科技专家库系统,在线填报《温州市科技专家申请登记表》并附上相关证明材料,在线签署保密和纪律协议,专家所在单位或归口管理部门对专家是否符合推荐要求,递交信息是否真实、可靠进行核实后推荐入库,市科技局业务处室按照相关领域采用常年与定期集中相结合的方式,审核申请专家入库的相关资料,提出审核意见,成果转化与改革绩效处最终审定专家入库名单,并将专家入库与否情况通过系统短信告知专家本人。市科技局业务处室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直接邀请符合条件的专家入库,受邀请专家在递交入库申请后,由市科技局相关业务处室直接审核后予以入库。专家入库申请实行常年受理。

第九条 专家信息有变更的,专家、所在单位、归口管理部门应及时登录专家库修改完善相关信息。专家提出信息变更的,由所在单位、归口管理部门和市科技局审核后生效;所在单位、归口管理部门提出信息变更的,经市科技局审核后生效。专家信息变更纳入专家信用管理。

第十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专家应予以出库处理:

(一)因超龄等个人原因不符合专家入库条件的;

(二)接受邀请后无故缺席2次的;

(三)未能客观公正、科学合理履行专家职责的;

(四)擅自泄露评估的内容、过程和结果等重要信息的;

(五)应主动申请回避而不申请回避的;

(六)在参加专家活动过程中,存在徇私舞弊,接受或索取相关单位(个人)的馈赠、宴请或不正当利益的;

(七)触犯法律、法规而被追究法律责任的;

(八)存在伪造、篡改和剽窃等学术不端行为,发生科研实践和结果背离科研事实等科研道德和伦理责任问题;

(九)其他情形不适宜担任专家的。

第十一条 专家可直接通过专家库系统主动出库,出库后不再作为温州市科技专家库专家。主动出库的专家2年内不得申请入库。对于专家有第十条所列情况的,由市科技局核实相关情况后,取消专家资格并作出库处理。


第三章 使用管理

第十二条 市级各部门单位,市科技局各业务处室,各县(市、区)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和各类科技服务机构需要使用专家库专家时,应通过专家库管理系统递交申请,经市科技局成果转化与改革绩效处审核后,按照使用要求为其推荐专家。

第十三条 专家库的使用一般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随机抽取专家是指由使用单位根据需要设置抽取专家条件、数量等,从专家库管理系统中自动随机抽取专家,专家一次抽取一次受聘。抽取专家时应充分考虑专家结构的平衡性、来源的多样性、专业的互补性,综合考虑专业跨界、年龄结构。

若需评估项目有特殊要求,专家库现有入库专家无法满足要求的,由使用单位提出特邀专家建议名单,经市科技局负责人批准同意后,特邀相关专家参加专家活动。

第十四条 专家参加评估活动时,存在以下情况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作为项目负责人或项目组成员参加参评项目的;

(二)与参评项目的项目组成员存在重大利益关系的;

(三)与参评项目的项目组成员隶属于同一高校的同一院系,或同一科研院所、同一企业单位的;

(四)与参评项目负责人评审前声明提出的回避要求有直接冲突的;

(五)其他可能影响公正评价的。

第十五条 专家使用单位可在相关评审、评估等工作结束后,对专家的履职情况进行评价反馈。市科技局定期或不定期对专家履职情况进行抽查评估,对专家的评审能力、评审质量以及公正性、责任性进行评价,建立专家库专家信用档案,并纳入科研诚信管理体系。

第十六条 专家参加项目评审、评估等活动时,按照有关规定可获取相应的劳动报酬。市科技局定期不定期向在库专家推送国家和省市最新科技政策、科技创新工作等动态信息,积极创造条件,促进专家学术交流与合作。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专家使用单位应加强对使用专家库的管理,有责任和义务保障专家库管理系统及专家信息的安全。严禁私自复制、下载、泄露、转让或出售专家库中的信息和资料。

第十八条 使用单位存在以下行为之一的,经市科技局核实,暂停其使用专家库账户,整改到位后方可重新开放:

(一)将专家库的用户名及密码泄露给其他未经授权单位或个人的;

(二)在对专家抽取、确认及评价等过程中未如实填写相关信息的;

(三)私自复制、下载、转让或出售专家库中的信息和资料的;

(四)对专家进行恶意评价的。

第十九条 各级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的,按照公务员行为规范有关规定处理。专家库系统维护管理的第三方专业机构违反本办法的,由市科技局作出处理决定。因专家个人的违反、违规等行为对有关单位造成损失的,由专家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温州市科学技术局负责解释,自2019年8月30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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