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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科研诚信管理暂行办法》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19-06-25 14:26:35 来源:市科技局 浏览次数: 字号:[ ]

一、起草背景

为进一步推进科研诚信建设,规范科研领域诚信管理,提高我市科研管理相关责任主体的诚信意识与信用水平,营造诚实守信的科技创新环境,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若干意见》《关于对科研领域相关失信责任主体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浙江省科技计划(专项、基金)信用管理和科研不端行为处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二、政策解读

1.科研诚信管理对象。

对象是指参与科研活动的相关责任主体,主要包括温州市科技计划项目、科技奖励、科技创新活动的申请者、执行者、评价者和管理者。申请者主要指科研活动的申请参与单位;执行者主要是指项目活动的承担单位、项目活动负责人等,评价者主要是指评审专家和评估机构,管理者主要是指接受委托履行管理职能的机构及其管理人员。专家库的管理和维护

2.科研诚信管理目的。

提高科技活动管理水平,构筑诚实守信的科技创新环境氛围,提高相关责任主体的科学道德与科研诚信水平,从机制上约束和规范我市科技活动相关主体的行为,提高政府科技资源分配的公正性和有效性,从源头上预防和遏制科研腐败。加强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形成“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信用联合惩戒机制。

3.科研诚信管理内容。

申报材料、合同或任务书、委托协议书、预算申报书、自查报告、科技报告、验收材料等正式报告及承诺,科技计划、奖励、创新活动相关管理制度与政策法规,以及科技界公认行为准则等。

4.加大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管理,完善联合奖惩制度。

市科技行政部门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可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文件,与相关行政部门共同开展联合奖惩。对诚信行为,在市科技资源配置、项目立项、成果奖励、创新创业等科技活动中给予重点支持和优先便利;对失信行为,采取重点审查、重点监督,限制或禁止其参与政府组织的各类科研、认定、奖励、表彰等活动及享受政府财政资助和优惠。


政策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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