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政务公开 > 政策文件 > 部门规范性文件
索引号 001008003015006/2019-00277
组配分类 部门规范性文件 发布机构 市科技局
成文日期 2019-06-21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统一编号 ZJCC05-2019-0003 文号 温市科发〔2019〕28号
有效性 有效
温州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温州市科研诚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时间:2019-06-25 14:16:11 来源:市科技局 浏览次数: 字号:[ ]

各县(市、区)科技局,浙南产业集聚区、瓯江口产业集聚区、浙南科技城科技局,在温高校、科研院所,局属各单位:

《温州市科研诚信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科技局局务会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办法,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温州市科研诚信管理暂行办法》


温州市科学技术局    

2019年6月21日    


温州市科研诚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科研诚信建设,规范科研领域诚信管理,提高我市科研管理相关责任主体的诚信意识与信用水平,营造诚实守信的科技创新环境,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若干意见》《关于对科研领域相关失信责任主体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浙江省科技计划(专项、基金)信用管理和科研不端行为处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科研活动是指为解决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中出现的科学技术问题,以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为内容而设立的科技计划项目、科技奖励,以及市科技行政部门组织的各类与科技创新相关的活动。

第三条  科研诚信管理是指市科技行政部门对科研活动相关责任主体在项目申报、立项、实施、管理、验收、绩效评价和咨询评审评估等过程中践行诚信承诺、履行义务、奉行准则的诚信程度进行客观记录、公正评价,并据此进行相关管理和决策的工作。

第四条  科研诚信管理的对象是参与科研活动的相关责任主体,主要包括温州市科技计划项目、科技奖励、科技创新活动的申请者、执行者、评价者和管理者。申请者主要指科研活动的申请参与单位;执行者主要是指项目活动的承担单位、项目活动负责人等,评价者主要是指评审专家和评估机构,管理者主要是指接受委托履行管理职能的机构及其管理人员。

第五条  科研诚信管理是温州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组织部分,是“信用温州”建设的重要环节。目的是提高科技活动管理水平,构筑诚实守信的科技创新环境氛围,提高相关责任主体的科学道德与科研诚信水平,从机制上约束和规范我市科技活动相关主体的行为,提高政府科技资源分配的公正性和有效性,从源头上预防和遏制科研腐败。加强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形成“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信用联合惩戒机制。

第二章  科研诚信管理及内容

第六条  市科技行政部门设立市科研诚信管理办公室(设在市科技局成果转化与改革绩效处),牵头负责相关责任主体在参与科技计划、奖励、创新活动管理和实施中的信用情况、调查和处理科研不端行为、科研信用管理及信用问题处理的日常工作。各业务主管处室负责科技计划、创新活动实施过程中相关主体信用情况的收集、记录以及评价。纪检监察部门按有关规定进行行政监察。

县(市、区)科技行政部门在职责范围内配合市科技行政部门开展科研诚信情况的收集记录和不良信用行为的调查处理。

市科技行政部门会同承担单位和主管部门,记录科研活动执行者、评价者和管理者在参与和执行中的信用情况,并结合科技项目管理系统、专家库建设,建立市科研诚信管理数据库,记录管理科研活动相关主体的信用信息。

第七条  科研诚信管理的依据包括申报材料、合同或任务书、委托协议书、预算申报书、自查报告、科技报告、验收材料等正式报告及承诺,科技计划、奖励、创新活动相关管理制度与政策法规,以及科技界公认行为准则等。

第八条  科研诚信管理贯穿于科研活动管理的全过程,主要内容包括:

(一)申报推荐。对申请者按照申报指南和相关规定进行项目、创新活动申报、保证申报内容真实性和有效性等行为中的信用状况,以及依托单位、归口管理部门在审核、择优推荐等行为中的信用情况进行记录和评价。

(二)评审立项。对评审专家、第三方专业机构在立项评审、咨询等工作中的信用状况进行记录和评价。

(三)项目实施。对项目执行者在项目实施、经费落实和使用、中期检查和跟踪管理、信息公开和绩效评价、主体责任落实等行为中的信用状况,以及项目管理者在项目管理和监督工作中的信用状况进行记录和评价。

(四)结题验收和绩效评价。对项目执行者在研究开发工作总结、产品技术指标检测、项目经费决算或审计、经济和社会效益证明、提交科技报告等行为中的信用情况,以及相关审计机构、检测机构、产品用户、验收或评审评估专家、第三方专业机构等在项目验收工作中的信用状况进行记录和评价。

(五)其他。对科技相关责任主体在实施和参与项目过程中与项目相关的其他信用情况,以及遵纪守法情况进行记录和评价。

第九条  实行科技计划项目、创新活动相关责任主体的诚信承诺制度,在申请科技计划项目、创新活动及参与管理和实施前,相关责任主体应当按要求签署诚信承诺书。

第三章   科研诚信评价及奖惩

第十条  科研信用信息包括责任主体的基础信息、良好行为信息和不良行为信息三类。基本信息是指相关责任主体的身份信息和参与科研活动的相关信息。良好行为信息是指相关责任主体在参与科研活动管理和实施全过程履行工作职责和承诺义务、遵守规章制度、奉行科技界公认的科研行为准则、遵守科研道德规范,以及通过科研活动获得的成果或奖励等信息。不良行为信息是指相关责任主体在参与科研活动管理和实施中的科研不端行为以及因违反有关规定受到各级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处理的情况及相关信息。

科研信用等级划分为A、B、C、D四级。A级:良好信用,无任何不良记录;B级:一般信用,发生不良行为但及时修复,未产生不良记录;C级:一般失信,存在不良行为未积极修复,已产生不良记录;D级:严重失信,存在不良行为,并被相关部门正式处罚。

第十一条  市科技行政部门依照国家、省和市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主体在申请科技计划项目、划拨财政资金、授于称号荣誉前需进行信用核查,充分利用信用信息,加强科技计划、奖励、创新活动管理工作。把科研信用、社会信用信息作为重要依据之一,评价相关责任主体的信用状况,并在科技奖励、授予称号荣誉、项目立项、实施和验收等过程中提出参考意见。在调查和处理科研信用不良行为中,发现涉嫌违纪、违法的,移交有关职能机关处理。

第十二条  加大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管理,完善联合奖惩制度。市科技行政部门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可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文件,与相关行政部门共同开展联合奖惩。对诚信行为,在市科技资源配置、项目立项、成果奖励、创新创业等科技活动中给予重点支持和优先便利;对失信行为,采取重点审查、重点监督,限制或禁止其参与政府组织的各类科研、认定、奖励、表彰等活动及享受政府财政资助和优惠。

第十三条  参与科研活动管理和实施的相关项目承担、实施、咨询、评审等自然人、法人和机构责任主体,应当加强自律、规范管理,按照有关管理规定履职尽责。以下行为属于科研信用不良行为(C级):

(一)采取贿赂或变相贿赂、造假、故意重复申报等不正当手段获取科技计划项目的管理、承担资格或中介服务资格。

(二)项目申报、实施或验收过程中抄袭他人科研成果,故意侵犯他人知识产权,捏造或篡改科研数据、图表,夸大或虚构项目取得成果等,违反科研伦理规范。

(三)违反科技计划和项目管理规定,无正当理由不按项目合同或任务书约定执行;擅自超权限调整项目任务或预算安排,造成不良影响。

(四)利用管理职能,设租寻租,为本单位、项目申请者、项目执行者谋取不正当利益。

(五)受委托履行管理职能的机构违反委托合同约定,不按制度执行或违反制度规定;采取造假、串通等不正当竞争手段谋取利益;管理严重失职,所管理的科技计划项目或相关工作人员存在重大问题。

(六)违反科研资金管理规定,套取、转移、挪用、贪污科研经费,谋取私利。

(七)利用管理、咨询、评审或评估专家身份索贿、受贿;故意违反回避原则;与相关单位或人员恶意串通。

(八)泄露相关秘密或咨询评审信息。

(九)不配合监督检查和评估工作,提供虚假材料,对相关处理意见拒不整改或虚假整改。

(十)其他违法、违反财经纪律、违反项目合同或任务书约定等情况。

第十四条  对具有上述行为的责任主体,且受到以下处理的,纳入严重失信行为记录(D级),上报市级信用主管部门,会同市有关部门对失信主体实施联合惩戒,并在信用温州系统平台上向社会公布。

(一)受到刑事处罚和行政处罚并正式公告。

(二)受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查处并正式通报。

(三)受相关部门和单位在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或监督检查中查处并在正式文件中点名公布。

(四)因伪造、篡改、抄袭等严重科研不端行为被国内外公开发行的学术出版刊物撤稿,或被国内外政府奖励评审主办方取消评审和获奖资格并正式通报。

(五)经核实并履行告知程序的其它严重违规违纪行为。

对纪检监察、监督检查等部门已掌握确凿违规违纪问题线索和证据,因客观原因尚未形成正式处理决定的相关责任主体,参照本条款执行。

第十五条  对于具有科研信用不良行为的责任主体(C类),按照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科研资金管理等相关规定,市科技行政部门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通报、中止项目并责令限期改正、终止项目并追缴已拨付项目经费、3年内取消其申请国家和省市级各类科技计划和科技奖励资格或参与项目实施与管理资格;情节严重的,5年内取消其申请国家和省级各类科技计划和科技奖励资格或参与项目实施与管理资格。

项目评审专家、审计机构、监理单位、检测机构、产品用户等在项目评价活动中作出与实际情况不符的结论造成行政决策错误的,自发现之日起3年内不得作为市科技活动的评价者。

接受委托履行科研活动管理职能的机构及其管理人员,市科技行政部门视情况终止或在3年内暂停其管理资格。

对造成不良后果的,建议其上级主管部门或相关法人单位,根据权限和科研不端行为的情节轻重,对科研不端行为的相关机构责任人或自然人作出相应处理。

政府工作人员在科研管理工作中存在严重失信行为的,依据公务员法及其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对纳入严重失信行为记录的责任主体(D类),市科技行政部门可阶段性或永久性取消其各级各类科技项目申报、项目管理和参与科技活动的资格。

第十六条  市科技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将科研信用不良行为记录书面告知责任主体。相关责任主体对科技行政部门认定的科研活动信用不良行为记录及相关处理有异议的,可向市科技行政部门提出复核。市科技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异议15个工作日内,组织复查,出具核查意见。从事科学研究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应将科研诚信工作纳入日常管理,建立健全本单位教育预防、科研活动记录、科研档案保存等各项制度,明晰责任主体,完善内部监督约束机制。

第十七条  实行科研信用行为记录名单动态调整机制,市科技行政部门对处理处罚期限届满及信用修复的相关责任主体,及时移出记录名单。

第十八条  加强科研道德建设和科研诚信宣传,市科技行政部门通过宣传、培训等各种诚信文化教育活动,提升我市科研活动相关责任主体诚信意识和信用管理水平。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九条  市科技行政部门可委托具备条件的第三方机构承担市科研诚信管理相关的技术性与事务性工作,提高科研诚信管理水平和工作效率。

第二十条  各县(市、区)科研诚信管理工作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9年8月30日起实施,由市科技行政部门负责解释。《温州市科研项目评估评审行为准则督查办法》(温市科发〔2007〕44号)同时废止。





相关政策解读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