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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1008003015006/2020-00189
组配分类 其他文件 发布机构 市科技局
成文日期 2020-07-14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统一编号 ZJCC00–2020–0004 文号 温政发〔2020〕12号
有效性 有效
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现代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
时间:2020-09-01 09:32:06 来源: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浏览次数: 字号:[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推动生产性服务业向专业化和价值链高端延伸、生活性服务业向高品质和多样化升级,进一步加快我市现代服务业高质量发展,促进经济提质增效、转型升级,特制定如下政策意见。

一、 创新发展现代金融业

1.大力引进金融总部和金融分支机构。新设立的总部在温注册的银行、保险、证券、期货、金融租赁、金融资产管理等金融机构(以下简称总部金融机构),实缴资本在1亿元以上的,按实缴资本4%给予不超过2000万元的开办补助;在新设总部金融机构正式运营后的5年内给予奖励,奖励额度前3年、后2年分别参照其形成地方综合贡献度的100%、80%确定;其中金融总部为本地存量金融机构整合分立而新设的,实缴资本按实际增量计,地方综合贡献度按照每年实际量减机构设立前存量计算。对总部金融机构副职以上高管人员给予5个名额奖励,奖励额度前3年、后2年参照高管人员个人薪酬所得形成地方综合贡献度的80%、50%确定。新设立的全国性、地方性银行机构一级分行和保险、证券一级分支机构,在正式运营后的2年内给予奖励,奖励额度参照其形成地方综合贡献度的80%、50%确定;其中存量二级分行升格为一级分行的,地方综合贡献度按照实际环比新增计算。

2.鼓励产业基金落地。积极探索政府产业基金与优质基金机构合作设立创业投资基金、私募股权基金。对政府产业基金(含浙江温州转型升级产业基金、市科技创新创业投资基金,下同)合作对象,5年内参照其形成地方综合贡献度的总额给予奖励,5年内市级提供不超过100平方米的免费自用办公用房或不超过10万元/年的房租补贴。对浙江温州转型升级产业基金设立的子基金不限组织形式;子基金投资我市企业资金总额原则上不低于母基金出资的1.2倍,达到1.8-2倍的,产业基金超额收益部分可让渡20%,达到2倍以上的可让渡50%;3年内实现母基金整体退出的可按LPR确定收益(1年内退出的参考1年期LPR,1年至3年内退出的参考1年期和5年期LPR加权平均值)。对落户世界温州人家园的基金类企业,由属地给予入驻当年形成地方综合贡献度10%的落户奖励,企业举办具有影响力的金融论坛等活动,经认定由属地给予活动支出30%、最高20万元的补助。

3.积极培育创投产业。对在温注册并在中国证券基金业协会完成登记备案且年地方综合贡献超过100万元的基金管理机构给予奖励,奖励额度参照其形成地方综合贡献度的70%确定;其中对投资温州实体企业或项目的(不含房地产、股票、金融类),奖励额度参照项目退出或获得收益后形成地方综合贡献度的80%确定;对年地方综合贡献度200万元以上的基金管理机构,可安排2名金融人才引才奖励,奖励额度参照人才个人薪酬所得形成地方综合贡献度的总额确定;每增加200万元地方综合贡献度,相应增加1个奖励名额,以10个名额为上限。对注册在自创区(科创走廊)并经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的基金管理机构投资自创区(科创走廊)内科技型企业、两大主导产业项目予以奖励,奖励额度参照项目退出或获得收益后形成地方综合贡献度的80%确定。

4.支持发展科技金融服务业。深化科技保证保险贷款风险补偿机制,对按照约定向市区企业提供科技贷款的合作银行机构,在市科技保证保险贷款保证金内给予35%的风险损失补偿;对按照约定保费履约科技保证保险的合作保险机构,市级给予贷款本金1%的补贴。完善科技担保贷款机制,对按照约定利率和担保费用提供科技贷款的银行风险损失,银行承担20%、市科技担保贷款风险补偿金承担80%,风险补偿金不足支付部分由担保公司承担。科技保证保险、科技担保贷款有关实施办法另行制定。

5.引导金融服务机构优化服务。市财政每年安排专项资金用于金融业绩考核奖励,重点考核金融机构支持实体经济、新动能培育、企业上市以及增加地方综合贡献度等情况。

二、 着力培育时尚创意设计产业

6.大力支持工业设计发展。对获德国IF奖、红点奖、美国IDEA奖、日本优良设计奖、中国优秀工业设计奖、中国设计智造大奖、红星奖、浙江好项目、“市长杯”中国(温州)工业设计大赛等奖项项目在温产业化的给予奖励,奖励额度参照项目投产形成的年度地方综合贡献度总额确定,连续执行3年。新认定为省级工艺美术大师示范工作室、市级工艺美术产业化示范基地的,各奖励10万元。

7.建设一流的时尚设计产业平台。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工业设计中心,分别奖励100万元、30万元、10万元;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工业设计研究院,分别奖励100万元、50万元。经认定的企业主体的省级及以上工业设计中心、工业设计研究院,每年为温州其他企业提供公共服务超出500万元的部分,按照提供公共服务合同执行额的20%给予不超过200万元的奖励。有影响力的中外时尚设计师集聚平台、时尚品牌国内外发布推广平台和时尚产业平台在温落地的,经认定,按照平台建设投入的50%给予不超过50万元的补助。对行业性或公益性工艺美术服务平台开展ABC分类评价,评价为A类、B类的市财政分别奖励30万元、20万元。

8.鼓励发展数字创意产业。鼓励发展动漫、电子竞技、网络视听、网络文学、网络直播等行业,每年在以上领域遴选10个左右产业化项目连续3年给予奖励,奖励额度前2年、后1年分别参照其形成地方综合贡献度的总额和80%确定,每年最高奖励100万元。

9.促进广告业创新发展。广告企业原创广告作品新获得戛纳、纽约、伦敦国际广告奖项的,奖励20万元;新获得国家级一、二、三等奖项的,分别奖励10万元、8万元、6万元;新获得省级一、二、三等奖项的,分别奖励6万元、4万元、2万元;以上奖项须经认定为官方举办的广告赛事。新认定的国家级广告产业园区给予300万元资金扶持。

10.引导非遗跨界融合创新。以非遗融合旅游、广播影视、演艺、动漫、电子游戏、工业品设计生产、服饰制作等产业为导向研发运营非遗IP,每年重点扶持3个左右非遗跨界融合创新项目,每个项目给予50万元资助。

三、升级发展休闲旅游业

11.提升旅游产品品质。全市范围新创成5A级旅游景区、国家级旅游度假区的,市财政给予300万元奖励;新创成4A级旅游景区、省级旅游度假区、省级旅游风情小镇的,市财政给予50万元奖励。旅游企业在用水、用电、用气价格方面享受工业企业同等政策。对景区常态化设立经认定的各类演艺活动,全年演出100场以上、每场演出时长40分钟以上、每场门票收入5000元以上,给予一次性补助30万元。

12.支持旅游企业拓展市场。本地旅行社年招徕市外过夜游客(游览1个以上A级景区)超过5000人次的,给予超出部分10元/人的奖励;接待境外过夜游客(游览2个以上A级景区)超过800人次的,给予超出部分30元/人的奖励。年送客量排名前10的境内市外旅行社(年送客量超过5000人次),市财政分别给予12万元、10万元、9万元、8万元、7万元、6万元、5万元、4万元、3万元、2万元奖励。年送客量排名前5的入境组团旅行社(年送客量超过500人次),市财政分别给予10万元、8万元、6万元、4万元、2万元奖励。对招徕和接待外地来温疗休养、研学团队超过3000人次、每次在温州星级酒店住宿3晚以上的旅行社,给予3000人次以内10元/人、超出部分20元/人的奖励,接待人数计入旅行社招徕市外游客总人次,就高奖励不重复享受。

13.强化旅游产业要素保障。服务温州地接120天/年以上,游客满意度80%以上的中、高级导游员,分别给予5000元和1万元的奖励。对龙头性、带动性作用明显的重点旅游项目,可按“一事一议”给予点状用地等支持。

四、促进科技服务业提质增效

14.聚焦培育高技术服务业。对新设立、新引进或非法人转独立法人的国内外知名研发、创意设计、技术转移、检验检测认证、创业孵化、知识产权、科技咨询、人力资本等专业性服务机构,经市相关主管部门认定后,自设立(或转法人)年度起3年内给予奖励,奖励额度参照其形成地方综合贡献度的50%确定。每年在自创区(科创走廊)内遴选5家左右优秀科技中介机构,给予每家30万元奖励。以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支持温州科技大市场建设运营,入驻温州科技大市场的中介机构年度绩效考核优秀、良好的,市财政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

15.大力发展检验检测服务。对开拓国际检验检测市场、开展国际检验检测技术结果和能力互认的机构,年度新增检测业务收入(不含验货类检测)20万元以上的,给予新增境外及跨国合作检验检测业务量10%、不超过30万元的奖励。每年遴选2个左右检验检测质量赶超项目,按照项目实施情况给予最高150万元的补助。对企业承担市级服务业标准化试点项目建设并通过验收的,分优秀、良好和合格三档分别奖励20万元、10万元和5万元。对新获全国重点能源资源计量服务示范项目、全国工业计量标杆示范单位、浙江省能源计量示范工程的单位,分别给予20万元、20万元、10万元奖励。在省级知识产权服务业集聚发展示范区年度考核中考核优秀的奖励40万元,新获评的奖励20万元。

16.积极培育信息化集成服务提供商。着力培育有能力提供研发设计、供应链管理、检验检测、节能环保、标准化、信息化、运行维护、智能制造等解决方案的企业,在上述领域以竞争性分配方式每年择优资助不超过10个总集成总承包项目,每个项目按合同金额10%给予不超过50万元的资助。对年度新增地方综合贡献50万元以上的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公司、智能制造工程服务公司给予奖励,奖励额度参照其新增地方综合贡献度的50%确定,最高奖励100万元。对新入驻市级以上数字经济产业园、双创基地的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公司,按实际租金价格和租赁面积(人均不超过20平方米)给予最高20元/月·平方米的房租补助,单个企业年度最高补助20万元,补助期限3年。

17.支持制造企业服务化发展。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服务型制造示范企业(平台)分别奖励100万元、50万元。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先进制造业与现代服务业深度融合发展试点企业分别奖励100万元、50万元。鼓励制造业龙头企业将研发中心、技术平台、工业设计部门、个性化定制部门、营销部门、物流部门、工程总包模块、云平台等分离,对分离新设独立法人的生产性服务业企业给予奖励,奖励额度参照其分离新设过程中发生的不动产过户形成的地方综合贡献度的总额确定;3年内对分离新设的服务业企业给予奖励,奖励额度参照其形成地方综合贡献度的50%确定。符合要求的分离新设服务业企业在“三大平台”新建自持自用办公场所的(不分割产权),参照浙南科技城新型产业用地(M0)政策。

18.引导服务业集聚发展提档升级。新认定的省级服务业集聚示范区、市级现代服务业集聚区分别奖励50万元、30万元。对首次小升规,且当年地方综合贡献度超过20万元的服务业企业连续三年给予奖励,奖励额度参照其比上年新增的地方综合贡献度确定,最高50万元;三年期内出现退规的,退规当年奖励终止。

五、提升发展商贸服务业

19.鼓励发展新零售。列入省、市级新零售企业名录,在全市范围内开设线下实体店20家以上、年度网络销售额2000万元以上的新零售标杆企业,给予50万元奖励。

20.培育壮大会展业。在市区举办展期3天以上的市场化专业展会,展览面积达到2万平方米、3.5万平方米的,分别给予10万元、20万元补助;境外参展商超过10%的,补助比例提高10%。对新获得国际展览业协会(UFI)等国际组织认证的我市会展企业奖励50万元、展览项目奖励30万元。

21.加快发展智能化物流。新认定的国家3A、4A和5A级物流企业分别奖励15万元、30万元、50万元。经认定按照物流企业近3年内在物流信息化项目上投入超过100万元,其中软件投入超过20%的,给予项目实际投资额15%、不超过100万元的奖励。物流企业根据国家发改委《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一年内采购与应用自动识别和标识装备、电子数据交换设备、可视化设备、货物跟踪和快速分拣设备、移动物流信息服务设备、物流信息系统安全设备、立体仓库设备,以及全球定位、地理信息、道路交通信息通讯、智能交通等系统应用设备投入200万元以上的,给予10%、不超过100万元的奖励。对列入年度市服务业重大项目计划且累计完成总投资额30%以上的在建重大物流项目,给予项目总投资额0.5%、不超过20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

22.做强做优电子商务。对知名电商平台在我市设立的面积超过2000平方米、1000平方米、500平方米的分支经营机构,经认定,按实际租金分别给予不超过50万元、30万元和15万元的补助。新列为国家级、省级垂直化电商平台、专业化网络分销平台、创新网络直播平台的,分别给予100万元、60万元奖励。新列为国家级、省级电子商务产业基地(或电子商务创新试点项目)的,分别奖励100万元、60万元。鼓励企业利用电商平台拓展市场,我市企业一年内通过列入市级目录的电商平台每发生500万元B2C网络销售额、5000万元B2B网络销售额,给予2万元推广补助;电商平台年B2C交易额每5000万元、B2B交易额每5亿元给予平台企业5万元运营补助;单个企业补助最高20万元,入驻市级以上电商产业示范基地的可放宽至30万元。

23.创新提升传统商贸业。新认定为国家级、省级著名商业街区(高品质步行街区)的,分别奖励80万元、50万元。新获得中华老字号、浙江老字号的商贸企业,分别奖励20万元、10万元。年度社会消费品零售额超过3000万元且同比增幅超过10%的限上商贸企业,给予年度零售额增量部分3‰、不超过20万元的奖励,其中汽车、石油及制品行业奖励系数减半。

24.开展夜市试点。针对月光经济产业区域内夜间特定时段、特定位置,在符合环境保护、安全生产、消防安全、市政环卫等相关规定,不扰民、不影响交通秩序等前提下,允许“外摆位”和“跨门营业”试点。夜间特定时间段(20:00-24:00),允许部分道路增设夜间临时停车位,免收或减收停车费。需临时占用城市道路、广场或公园等公共区域的,优化审批流程,简化审批手续,视活动需要可适当延长批准的活动时间,对主办方在同一场地举办相同内容的多场次活动,实行一次性许可。

25.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停车服务业。市区范围内由企业(市、区、镇、街道财政控股的国有投资公司除外)、其他经济组织、机构或个人等出资新改扩建面向社会开放、新增停车位30个以上、建成后接入温州市城市智能停车信息平台的公共停车场(库)项目,工程竣工验收投运3个月后,经认定,按照升降横移(简易升降)类、地上停车楼、地下停车库分别给予每个新增车位0.5万元、1.5万元、3万元补助。补助项目应为单建公共停车场、设有独立出入口的增设配建公共停车场或既有公共停车场改扩建项目。

六、培育发展文化产业

26.加快重点文化企业培育。首次获评、提名全国文化企业30强的分别奖励100万元、50万元;新认定的省级重点文化企业、创新型数字文化企业、成长型文化企业,分别奖励20万元、15万元、10万元。新认定的市级以上重点文化企业和成长型文化企业,连续2年对上年度300万元额度以内的银行贷款按照LPR的30%给予贴息补助。新认定为国家、省级文化产业示范基地的,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新认定为省级重点文化产业园区、文化创意街区的,分别奖励30万元、30万元;以上奖励在同一级别有重叠的就高奖励不重复,园区运营主体不单一的不予奖励。每年重点扶持5个左右特色化实体书店项目,按照一二三档分别给予40万元、20万元、10万元资助。本市文化企业、“老字号”企业参加由市委宣传部、市商务局、市文广旅局组织的市外重点文化节展的,市财政全额补助展位费和特装搭建费。

27.鼓励发展影视演艺产业。影视企业出品的电视连续剧在央视和省级知名卫视黄金时段(18:00-23:00)首播的,每集奖励5万元;电影在全国院线上映,放映所属权限区域内的首映年度票房超过3000万元、6000万元、1亿元的,分别奖励80万元、140万元、200万元;在全国知名视频平台播出并在其类别年度排名前10的电影类、电视剧类、网剧类、网络大电影类作品,经认定,每部奖励50万元;每部作品只奖一次。固定资产投资300万元以上的单个项目自持部分3000万元以下给予实际投资额的5%奖励,自持部分3000万元以上部分给予7%奖励,单个项目奖励不超过500万元。招引国内外知名音乐节品牌来温落户,支持国内外著名音乐作品和流行音乐产品来温演出,按照举办音乐节和演出票房的5%给予不超过50万元的补助。

28.支持民办博物馆美术馆建设。对个人和民营企业出资新建馆舍的民办博物馆、美术馆,市区范围内的由市财政按陈列展览面积给予500元/平方米、不超过100万元的补助,补助资金超过50万元的分两年到位。对租房新办的博物馆、美术馆,市区范围内的由市财政按陈列展览面积给予200元/平方米、不超过30万元的房租和装修费用补助。对全年免费开放的民办博物馆、美术馆,市财政按陈列展览面积每年给予50元/平方米、不超过10万元的奖励。

七、培育发展体育产业

29.鼓励举办体育项目。社会力量投资、符合我市品牌体育赛事条件的省级及以上体育赛事,经认定,给予实际总费用30%、不超过70万元的奖励。对我市体育产业发展、城市形象提升起重大作用的体育产业节庆、展会、论坛等活动,经认定,给予总费用30%、不超过100万元的奖励。每年安排不超过300万元资金,对市本级非营利性民办体育学校单个大型建设项目按照不高于LPR的30%给予贴息补助。

30.提升体育产业品牌。新认定的国家体育产业示范单位、示范项目,分别奖励50万元、30万元。新认定的全国水上(海上)国民休闲运动中心、全国水上运动俱乐部,分别奖励50万元、15万元。新认定的国家航空飞行营地、航空运动俱乐部,奖励15万元。新认定的省级运动休闲旅游示范基地、精品线路、优秀项目承担企业,分别奖励10万元、6万元、3万元。评为重点高水平体育后备人才基地、高水平体育后备人才基地、单项体育后备人才基地的学校或俱乐部,四年有效周期内每年按国家、省两个等级分别补助50万元和30万元、35万元和25万元、20万元和15万元。年度考核前十的4A、5A级体育社会组织,分别奖励3万元、5万元。新认定的省级体育服务业或体育用品制造业示范企业连续3年给予奖励,奖励额度参照其形成地方综合贡献度的40%确定。本条款所列奖励均为全市范围,对同一主体的奖励就高不就低、不叠加。

八、大力发展养老服务业

31.支持居家养老服务多样化发展。市级对镇(街)养老服务中心按建设投入给予40%、不超过30万元的补助,对社区养老园按建设投入给予30%、不超过20万元的补助,对市级、区级、标准型社区(村)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分别给予28万元、10万元、3万元的建设补助;同一对象在上述等次间提档升级的,只补助新增建设投入部分。管理评级四星、五星级居家养老服务机构,每家每年分别给予8万元、12万元运营补助。市区连续运营6个月以上且日均服务不低于20人次的老年人助餐点,市级给予每年3万元的伙食补助。为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对象连续服务6个月以上的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市级按照每人每年50元的标准予以补助(纳入重度残疾人托养、安养工程的老人除外)。鼓励开展适老化环境改造,市级对本市户籍特殊群体老年人(最低生活保障及边缘对象、重点优抚对象、计划生育特别扶助对象)家庭实施适老化环境改造,按实际投入额给予不超过5000元的补助。企业或社会组织承接运营公办(建)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机构,所在地政府应无偿提供场所。

32.推动民办养老机构扩容提质。市级对新增的固定资产投资总额1000万元以上、150张床位以上的民办及公办(建)民营养老机构给予100万元建设补助。市级对以自有房产(产权在机构名下)、租赁房产(原房产未作为养老机构使用且租赁期限不少于5年)开办的民办养老机构分别给予每张床位1万元、5000元的一次性建设补助,经认定属于护理型床位的补助标准提高20%,公办(建)民营养老机构由社会力量投资建设的新增床位享受同等待遇。民办及公办(建)民营养老机构按照三星、四星、五星管理评级分别给予9万、15万、24万元一次性补助,市级对新建内设持证运营的护理院(护理中心、安宁疗护中心)、医务室(护士站)分别给予50万元和10万元建设补助。

温州市人民政府

2020年7月14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  则

1.关于政策适用对象。文中所指企业、社会组织、机构为申报时注册地和财政收入在温州市区范围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或合伙企业、社会组织和机构,台资、外资企业同等享受。房地产企业(项目)、“亩均论英雄”综合评价C、D类企业、列入严重失信名单的企业均不享受本政策全部条款。企业申请奖补须符合并承诺不存在严重性质的违法用地违法建设、不存在未经审批擅自改变功能和当年未发生安全生产、食品安全、环境污染等重大责任事故、未发生较大群体性事件情况。严重失信名单、“亩均论英雄”评价结果名单以奖补公示截止前政府提供的最新名单为审核节点。在奖补公示截止前将企业注册地搬离、未在要求时间内在温州市产业政策奖励兑现系统填报相关数据和不符合奖补资格的,不予奖补。原则上行政单位不作为奖补对象。

2.关于奖补资金用途、拨付和兑现时间。奖补资金用于支持企业高质量发展。各奖补项目组织申报时间以具体申报通知或指南为准,原则上在温州市产业政策奖励兑现系统限时办理。资格定补类项目随时受理,即申请即兑付。按年度投入或产出基数奖补的数据核校类项目可安排在次年组织申报,鼓励实行分期或按比例预拨奖补。奖补资金除正文条款中明确由市财政承担外,均按照现行财政体制分担,各级都必须及时足额到位。

3.关于重复、叠加和进等奖励。5年内同一项目符合本政策两项或两项以上扶持条款的,可执行最高额,但不重复享受。同一企业(社会组织、机构)不同项目符合本政策两项或两项以上扶持条款的,可叠加执行。5年内同一企业以同一名义(项目)在区级(含功能区)、市级获得财政奖励后又获得更高等次奖励认定的,各级已奖励部分视作已配套,仅补足奖励差额部分。5年内同一奖项(认定)在低等次已作奖励的,晋升到高等次时,只奖励差额部分。5年内本政策与市级其他政策对同一个企业(项目)的同类型奖励出现重合时,就高执行,不重复享受。同一企业(个人)以同一年度的地方综合贡献度作为参照依据的各奖补项目、以同一年度的银行贷款利息作为依据的各贴息奖补项目、以同一年度的技改投入作为依据的各奖补项目,奖补金额就高执行,不重复享受;同时符合市区两级政策(含“一事一议”)的,奖补金额就高执行不叠加。注册时间三年以上的企业同一年度所获奖补资金总额(含市、区两级)以其上一年度形成的地方综合贡献度为上限。

4.关于部分名词的界定。“地方综合贡献度”指企业实现的增加值、营业收入、利润总额所形成的地方留成部分(规费除外)、人才贡献、科技创新投入、就业贡献等。“本地存量金融机构整合分立而新设的金融总部机构”指投资管理型村镇银行等。影视产业政策条款中所称“固定资产投资”指影视企业的基础设施建设实际投资,包括基础设施及建筑工程费(含摄影棚)及影视特技、后期制作、高科技动漫制作设备,不包括土地、二次装修、相关税费等;“自持部分”是指企业取得房产权属证、设备购置取得合法凭证入账之日起自持三年以上的部分。“省级知名卫视”指浙江、湖南、北京、江苏、东方卫星频道;“全国知名视频平台”指腾讯视频、爱奇艺、优酷土豆、乐视视频、搜狐视频、PPTV。“以上”包括本数。“LPR”和贷款贴息指贷款合同参照定价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除明确按实际发生利率、基准利率计除外。“三大平台”指瓯江口产业集聚区、浙南产业集聚区、环大罗山科创走廊。

5.本政策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相关实施细则另行制定。本政策由温州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具体由市政府办公室商市委宣传部、市发展改革委、市经信局、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人力社保局、市民政局、市住建局、市商务局、市文广旅局、市体育局、市市场监管局、市金融办、市体育局、市投促局等部门承担。本政策施行前,已按相关程序确定支持(包括有连续年限、符合条件但未兑现完毕)的项目,按原政策兑现,除此之外新申请的奖补项目,按本政策执行。本政策发布后,其他我市已发布的各相关市级产业政策与本政策不一致的,以本政策为准。本政策施行过程中如遇上级有法律法规和重大政策变化,本政策也作相应调整。

附件:执行责任分工表.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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