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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1008003015006/2021-00385
组配分类 部门规范性文件 发布机构 温州市科学技术局
成文日期 2021-10-31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统一编号 ZJCC05-2021-0002 文号 温科发〔2021〕31号
有效性 有效
温州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温州市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1-11-08 09:52:21 来源:温州市科学技术局 浏览次数: 字号:[ ]

各县(市、区)、功能区科技局,各有关单位:

现予印发《温州市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请认真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温州市科学技术局

2021年10月31日


温州市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温州市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促进我市科技企业孵化器实现高质量发展,构建良好的科技创业生态,支持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快速成长,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上水平,加快高水平创新型城市建设,根据科学技术部《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国科发区〔2018〕300号)、《浙江省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浙科发高〔2021〕24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科技企业孵化器(以下简称“孵化器”)是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培育科技企业和企业家精神为宗旨,提供物理空间、共享设施和专业化服务的科技创业服务机构。孵化器是我市创新孵化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创新创业人才的培养基地、大众创新创业的支撑平台。

在同一产业领域从事研发、生产的企业占在孵企业总数的75以上,且提供细分产业的精准孵化服务,拥有可自主支配的公共服务平台,能够提供研究开发、检验检测、小试中试等专业技术服务的科技创业服务机构属于专业孵化器。

第三条 孵化器的主要功能是围绕科技企业的成长需求,集聚各类要素资源,推动科技型创新创业、提供创业场地、共享设施、技术服务、咨询服务、投资融资、创业辅导、资源对接等服务,降低创业成本,提高创业存活率,促进企业成长,以创业带动就业,激发全社会创新创业活力。

第四条 孵化器的建设目标是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构建完善的创业孵化服务体系,不断提高服务能力和孵化成效,形成主体多元、类型多样、业态丰富的发展格局,持续孵化新企业、催生新产业、形成新业态,推动创新与创业结合、线上与线下结合、投资与孵化结合,培育经济发展新动能,促进实体经济转型升级,为温州科创高地建设提供支撑。

第五条 市科技局和各县(市、区)、功能区科技局负责对所在地孵化器进行管理和业务指导。

第二章  备案条件

第六条 申报备案市级孵化器,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在温州市域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发展方向明确,具备完善的运营管理体系和孵化服务机制;

2.孵化场地集中,可自主支配的场地面积在6000平方米及以上。其中直接用于在孵企业的场地面积(含公共服务面积)占70%以上。如孵化场地为租赁的,则须满足至少3年有效租期(自申报年度开始计算),专业型孵化器可自主支配的场地面积在5000平方米及以上;

3.孵化器配备自有种子资金或合作的孵化资金规模不低于300万元,并有资金使用案例;

4.在孵企业中已申请专利的企业占在孵企业总数比例不低于20%或拥有有效知识产权的企业占比不低于10%;

5.孵化器在孵企业不低于30家,其中,专业型孵化器不低于20家,且建有专业化的服务平台。

第七条 在孵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1.主要从事新技术、新产品的研发、生产和服务,应满足科技型中小企业相关要求;

2.企业注册地和主要研发、办公场所须在本孵化器场地内,入驻时成立时间不超过24个月;

3.孵化时限原则上不超过48个月,从事生物医药、现代农业、集成电路等特殊领域的企业,孵化时限不超过60个月。

第八条 企业从孵化器中毕业应至少符合以下条件中的一项:

1.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

2.累计获得天使投资或风险投资超过500万元;

3.连续2年营业收入累计超过1000万元;

4.被兼并、收购或在国内外资本市场挂牌、上市;

第九条 属加快发展县辖区内的孵化器,孵化场地面积、在孵企业数量、孵化资金规模等要求可降低20%。

第三章  备案与管理

第十条 备案程序:

1.申报单位向所在地的县(市、区)、功能区科技局提出申请,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2.各县(市、区)、功能区科技局负责对市级孵化器的备案材料进行审核,实地核查,符合备案条件的予以推荐上报。

3.市科技局负责对推荐备案的市级孵化器给予公示,公示无异议,下达备案文件。

第十一条 市级孵化器按照国家、省、市有关政策和文件规定享受相关优惠和扶持政策。

第十二条 市科技局每年组织开展孵化器年度绩效考核评价工作,进一步强化孵化器服务导向。各县(市、区)、功能区科技局要加强对孵化器的业务指导工作。

第十三条 市级孵化器发生名称变更,或运营主体、面积范围、场地位置等备案条件变化的,须在三个月内向所在县(市、区)、功能区科技局报告。县(市、区)、功能区科技局审核后仍符合本办法要求的,函报市科技局备案;不符合本办法要求的,向市科技局提出取消资格建议。

第十四条 申报单位在申报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将取消其市级孵化器备案资格,且2年内不得再次申报。

第四章  促进与发展

第十五条 孵化器应加强服务能力建设,利用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新技术,提升服务效率。鼓励市级孵化器申报省级孵化器,努力形成“众创-孵化-加速”机制,提供全周期创业服务,打造科技创业孵化链条。

第十六条 孵化器应推广《温州市创新创业载体服务规范》,加强从业人员培训,打造专业化创业导师队伍,为在孵企业提供精准化、高质量的创业服务,不断拓宽就业渠道,推动留学人员、科研人员及大学生创业就业。

第十七条 孵化器应提高市场化运营能力,鼓励企业化运作,构建可持续发展的运营模式,提升自身品牌影响力。

第十八条 孵化器应积极融入全球创新创业网络,开展国际技术转移、离岸孵化等业务,引进海外优质项目、技术成果和人才等资源,帮助创业者对接海外市场。

第十九条 各县(市、区)、功能区应在孵化器发展规划、用地、财政等方面提供政策支持。对于孵化成效明显的给予奖励,并优先推荐申报国家、省级孵化器。

第二十条 各县(市、区)、功能区应结合区域优势和现实需求引导孵化器向专业化方向发展,支持有条件的龙头企业、高校、科研院所、技术创新中心、实验室、新型研发机构、投融资机构等主体建设专业孵化器,促进创新创业资源开放共享,推动大中小企业融通发展。

第二十一条 各县(市、区)、功能区应鼓励和支持孵化器与技术创新中心、制造业创新中心、产业创新中心、产业创新服务综合体对接协作,加强与省(重点)企业研究院、工程研究中心、企业研发(技术)中心的紧密联系,为在孵企业提供技术支撑与科技服务,加速技术转移转化和产业化,孵化培育科技型企业。

第二十二条 各县(市、区)、功能区应发挥协会组织的作用,促进区域孵化器之间的经验交流和资源共享。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各县(市、区)、功能区科技局可参照本办法制订辖区内孵化器的管理办法。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1年12月1日起实施,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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