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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1008003015006/2021-00284
组配分类 通知公告 发布机构 市科技局
成文日期 2021-04-20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关于印发《温州(嘉定)科技创新园入驻机构管理细则》和《温州市科技创新公共服务中心(创客梦工场)入驻管理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1-04-20 09:40:49 浏览次数: 来源:温州市科学技术局 字号:[ ]

各县(市、区)科技局,浙南产业集聚区、瓯江口产业集聚区、浙南科技城科技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温州(嘉定)科技创新园入驻机构管理细则》和《温州市科技创新公共服务中心(创客梦工场)入驻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温州市科学技术局

2021年4月6日


温州(嘉定)科技创新园入驻机构管理细则


第一条 为加快温州(嘉定)科技创新园(以下简称“科创园”)建设,规范科创园管理、服务,特制定本管理细则。

第二条 科创园是温州市在上海市嘉定区设立的研发机构集聚平台和产业孵化基地,将努力打造为集双向流通、资源共享、研发集聚、产业培育、合作交流为一体的新型科技飞地,重点鼓励从事“5+5”产业的科技型企业研发中心、孵化项目入驻科创园,优先支持智能装备、生命健康产业企业。

第三条 申请入驻

企业(项目)满足以下条件之一可申请入驻。

(一)符合产业导向的规模以上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等,并优先支持与上海科创平台有产学研合作项目的科技型企业。

(二)符合产业导向,优先支持风投机构或温州企业投资(温州企业股份占比30%及以上)的孵化项目,入园后登记需注册在温州市区范围内。

第四条 入驻程序

(一)申请受理:申请入驻企业(项目)在温州科技大脑(https://kjdn.wenzhou.gov.cn)填写《温州(嘉定)科技创新园入驻申请表》,并提交相关附件资料。

(二)评估审核:科创园运营机构(以下简称“运营机构”)负责资格初审和考察走访,形成评估推荐意见并报送温州市科技创新服务中心审核,温州市科技局负责审批,并经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发文通知入驻。

(三)协议签订:运营机构负责与拟入驻企业(项目)签订入驻协议,协议一年一签,其中孵化项目累计入驻时间原则上不超3周年。

第五条 入驻管理

(一)入驻企业(项目)必须承诺遵守《温州(嘉定)科技创新园园区管理规定》、《温州(嘉定)科技创新园入驻机构管理细则》等相关管理规定。

(二)入驻企业(项目)在协议签订之日起10个自然日内启动入场装修事宜,逾期视同主动放弃;60个自然日内完成装修事宜。逾期未启动装修工作,自运营机构函告通知书面送达之日起入驻协议即终止(如遇特殊情况,需书面申请审批)。

(三)入驻企业(项目)签订入驻协议后3个工作日内必须缴纳入驻保证金10000元,用于入驻期间不可预计的公共财产损坏赔付及欠费行为防范。入驻协议终止并结清相关费用后,由运营机构无息退还。保证金在运营单位账户单独立账,不允许用于其他支出。收取的租金由运营机构核算后5个工作日内报温州市科技创新中心备案、核定后上交温州市科技局,再由温州市科技局统一上交温州市财政局。

(四)入驻企业(项目)有义务配合运营机构报送相关数据(涉密数据除外)。

第六条 政策支持

(一)企业(项目)入驻给予免租金和物业费优惠,按研发人员人均不超过15㎡(建筑面积)的标准结合仪器设备数量合理确定入驻机构场地面积,每家企业(项目)入驻研发人员最低不少于6人(项目入驻孵化可放宽至5人),最高入驻面积不超400㎡(建筑面积)。超出部分按成本价收取租金及物业费,其中水电费及租用面积的二次装修费用自理。

(二)符合条件的入驻企业,同等享受《关于全面加快科技创新  推动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温政发〔2020〕13号)等产业政策;符合条件的高层次人才可同等享受《关于高水平建设人才生态最优市的40条意见》(温委人〔2020〕1号)等温州市相应人才政策。

第七条 退出管理

(一)主动退出。入驻企业(项目)期满不再续驻的或因故要求提前解除入驻协议的,应提前30个自然日以书面形式向运营机构提出申请,报经温州市科技局同意。

(二)强制退出。入驻企业(项目)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运营机构报请温州市科技创新服务中心核定并经温州市科技局同意,有权单方解除入驻协议:

1.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

2.入驻企业(项目)应当按运营机构要求报送真实有效的研发投入、产值、税收、人才引入等统计报表,按需汇报项目实施进度情况,3次不配合上报相关报表材料且发函后拒不整改的。或报送数据弄虚作假的;

3.入驻企业(项目)私自将经营场所转租(让)、挪作他用的,入驻企业(项目)经营场所连续15个自然日处于空置或关闭状态,且运营机构发函后5个自然日内无整改的;

4.拖欠水电费或其他相关费用超过30个自然日以上的。

(三)入驻企业(项目)在收到退出通知后,须在10个自然日内腾空退出场所,逾期按每天每平方2元计收占有使用费。

(四)入驻企业(项目)退出时应腾空场所无条件恢复原状。腾空退出期限届满后遗留在现场的所有物品,视为主动放弃所有权,运营机构可以清除上述物品不负保管责任。

(五)强制退出的入驻企业(项目)两年内(含两年)不允许再次申请入驻。

第八条 绩效考核

(一)考核时间。运营机构负责当年对入驻企业(项目)按自然年度进行绩效考核。其中,10月份后入驻企业(项目)首个自然年内产出不纳入考核,运营机构负责从第二个自然年度开始对入驻企业(项目)开展绩效考核。连续入驻三年的企业,须对三年绩效情况进行综合评估。

(二)考核档次。考核总分100分,结果分为“合格”“不合格”二类,得分60分及以上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

(三)结果运用。企业入驻第一年考核不合格的,视企业发展情况,进行整改可以续签入驻协议;第二年核心指标考核不合格的,视企业发展情况可以不予续签入驻协议;第三年综合评估不合格的,不予续签入驻协议。年度考核合格的,可续签入驻协议,保留原优惠面积。

(四)结果报送。运营机构在5个工作日内将考核结果及处理建议报温州市科技创新中心备案后提交温州市科技局。

第九条 本细则自2021年5月6日起施行,由温州市科技局负责解释和修改。


温州市科技创新公共服务中心(创客梦工场)入驻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办好温州市科技创新公共服务中心(创客梦工场),更好地孵化和培养科技型企业和优秀企业家,引领我市双创平台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温州市科技创新公共服务中心(创客梦工场)(以下简称“中心”)是由温州市政府批准,温州市科学技术局建设的围绕新一代信息技术,聚焦5G、人工智能、物联网、云计算、大数据、移动互联网等数字经济类创新项目培育和孵化的专业化众创空间。

第三条 入驻条件

中心项目孵化区域由独立办公区和联合工位区(创客工坊)构成,入驻企业(团队)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独立办公区

1.申请入孵企业经营范围符合中心定位,成立时间一般不超过3年,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30%以上,上年营业收入不超过500万元;

2.企业研发的项目(产品),无知识产权纠纷;

3.企业团队具有一定的经营管理能力。留学人员、大学生企业的团队主要管理者或技术带头人,由其本人担任。

4.企业主要研发、办公场所需在本中心。

(二)创客工坊

1.有足够的创新意识和创新能力、有明确的创新创业方向和构思的个人或者创新创业团队,或已有具体创业项目的初创企业;

2. 企业(团队)具有较好的可行性、成长性,无知识产权纠纷;

3. 企业(团队)主要研发、办公场所须在本中心。

第四条 入驻流程

1.入驻申请。运营单位受理企业(团队)入驻申请材料,并对申请材料开展初审工作,形成初审意见。

2.专家评审。运营单位对通过初审的企业(团队),定期开展专家评审,形成专家评审意见。

3.结果公示。运营单位根据专家评审意见确定入驻决定并通过公开途径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4.签订协议。运营单位与拟入驻企业(团队)签订入驻协议,提供孵化场地。入驻协议签署后15个工作日内,入驻企业(团队)必须进驻办公,按要求进行营业执照注册或变更。市级及以上政府部门主办的创新创业赛事获奖项目(企业、团队),符合中心发展定位的,通过运营单位审核可直接入驻,无需参加专家评审。

5.备案管理。运营单位3个工作日将入驻协议报温州市科技创新服务中心(以下简称科创中心)备案,科创中心定期对入驻企业(团队)开展督查工作。

第五条  材料提交

1.《创客梦工场入驻申请书》;

2.企业(团队)创始人或负责人和主要人员情况及创新能力、身份证、学历证书、职称证书等;

3.企业(团队)商业计划书;

4.项目技术证明材料(技术成果鉴定证书、专利证书、查新报告等);

5.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6.其它所需的材料。 

以上材料排版编辑成册装订提交一份正本三份副本(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

第六条  独立办公区入驻企业孵化周期原则上为三年,创客工坊区为十二个月,特殊情况需延长孵化时间的,视企业(团队)成长情况结合当年考核结果并经运营单位讨论确定,原则上延长孵化时间不超过一年。

第七条  服务范围

中心为入驻企业(团队)成长提供以下服务:

1.提供办公、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场所及卫生、安全等物业服务;

2. 协助申请入孵的企业(团队)提供工商注册、税务登记、银行开户等代理代办服务;

3. 提供培训、交流、融资等创业服务;

4. 其他服务。

第八条  租金费用

(一)场地租金

1.独立办公区。入驻企业在三年孵化期内,第一个周期年享受免租政策,第二个周期年起按40元/平方米/月预收全年租金,考核结果为优秀的企业,给予100%租金补助;考核结果为合格的企业,给予50%租金补助,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企业当年退出。延长孵化期内,按40元/平方米/月预收全年租金,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企业当年退出。入驻协议一年一签。

2.创客工坊区。入驻企业(团队)在十二个月孵化期内,享受前六个月免租政策,后六个月及延长孵化期内,按200元/月/工位缴纳工位服务费。入驻协议半年度一签。

3.各入驻企业(团队)的耗电费用按使用量收取,夏季空调费按场地面积摊派收取(创客工坊区除外)。

4.运营单位按协议预收入驻企业(团队)租金,预收取的租金单独立账,并根据年度入驻企业(团队)的考核结果核算确认正式收取租金金额,并上缴财政。运营单位开展园区基础设施改造工程等平台软硬件设施提升项目,向科技局提出申请,经同意后另行拨付经费。运营单位每年度向科创中心报送预收和上交的租金明细。

5.园区公共配套设施免费开放,按需向运营单位申请使用。

(二)入驻押金

各入驻企业(团队)签订入驻协议后必须缴纳入驻押金用于在孵期间不可预计的公共财产损坏赔付、欠费行为以及入驻企业(团队)的其他违约行为规范,当入驻企业(团队)存在损坏公共财物、不及时缴纳相关费用或者入驻企业(团队)存在其他违约行为时,运营单位有权支配押金。独立办公区入驻企业缴纳金额为2万元,创客工坊入驻企业(团队)缴纳金额为3000元。入驻协议终止,验收孵化场地并结清相关费用后,由运营单位无息退还。

第九条 入驻企业(团队)在孵化周期内必须接受孵化绩效考核与管理。按照“一月一统计、一季一督查、一年一考核”的原则,每月统计考察企业(团队)日常发展动态,每季对企业(团队)开展督查考察发展进度,年度考核考察企业(团队)综合发展情况。运营单位为每家入驻企业(团队)建立成长档案,从入驻到毕业后两年,跟踪企业(团队)发展状态,形成一企一档制度。

第十条 在孵企业(团队)达到下列毕业条件之一的,由入驻企业(团队)提出毕业申请,由运营单位组织核实后准予毕业。毕业后的企业(团队)在温州区域范围内实施产业化生产的,可推荐进入相关孵化器、加速器或产业园区,并协助对接优惠政策。

1.在孵企业(团队)当年营收达500万元及以上;

2.在国内外各级资本市场上市的,或被第三方收购、兼并等的;

3.独立办公区孵化时间满3年,创客工坊区孵化时间满12个月或孵化合同到期的(仅限因成长情况良好、考核结果优秀获得延长孵化期)。

第十一条 入驻企业(团队)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运营单位有权单方解除协议,并在收到书面函告通知10个日历天内无条件退出中心:

1.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

2.超出业务范围,从事与入驻时申报的企业(团队)或产品无关的生产经营活动的;

3.项目自主终止或运营单位认为该项目无开发前景的;

4.园区各类创新创业活动参与度较低或考评工作、管理工作等配合不高或不配合的;

5.年人均营业收入低于10万元(该条仅针对独立办公区入驻企业);

6.孵化场地面积利用率较低,又不愿意重新调整的;

7.严重或屡次违反园区相关管理规定的;

8.不按规定报送统计报表、材料数据、项目进度,且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9.其它违反本管理办法规定和入驻协议情节严重的。

第十二条 毕业企业(团队)跟踪服务。在孵企业(团队)从中心毕业以后,运营团队将跟踪其发展情况,与毕业企业(团队)签订跟踪服务协议,继续对毕业企业(团队)跟踪服务两年:

1.允许毕业企业(团队)共享中心的公共设施,参与中心举办的创新创业活动;

2.通过毕业企业(团队)定期联系,关心毕业企业(团队)的发展,提供项目申报、成果鉴定、产品检测、财务、法律、经营管理等咨询与指导,帮助毕业企业(团队)解决实际问题;

3.促进毕业企业(团队)与在孵企业(团队)间的合作与交流,通过举办各类交流活动增强企业(团队)间的联动性。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1年5月6日起施行,由温州市科学技术局负责解释。


温州市科技创新公共服务中心运营单位考核办法

 

一、运营服务单位职责

(一)负责协调场地业主及物业服务单位,做好园区日常运营和管理工作;

(二)负责开展招商工作:严格遵守温州市科技创新公共服务中心入驻管理办法开展对拟入驻单位实地考察及评估推荐,对入驻单位考核管理等工作;

(三)为入驻单位提供工商注册、税务咨询、科技政策、技术及人才推介、投融资联系等创新创业“一站式”服务,建立多种柔性引才模式,开展各类科技合作交流活动;

(四)负责定期对外进行宣传推广,建立微信公众号,做好线上线下信息报送、宣传及品牌打造等工作;创新性举办活动,营造良好的创新创业生态。

二、考核方式和经费补助

(一)考核方式:协议期内,由市科技局委托第三方对运营服务单位实行年度绩效目标考核。考核内容分别为“基础服务”、“工作实绩”,考核总分为100分,考核85分及以上为优秀,70—84分为良好(含70分),60—69分为合格(含60分),低于60分为不合格。

(二)经费补助:协议期内,根据上年的考核结果制定下年度运营补助标准,具体补助标准如下:考核结果优秀,全额发放第二年运营费;考核结果为良好,按采购金额80%发放第二年运营经费;考核结果为合格,按采购金额70%发放第二年运营经费;考核结果为不合格,自动解除运营委托协议。

三、运营服务单位退出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市科技局及时解除运营协议,并要求其限期无条件退出:

(一)协议期内,由市科技局委托第三方对运营服务单位实行年度绩效目标考核,考核不合格的;

(二)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三)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合法权益的;

(四)不符合安全生产有关规定,没有按时整改到位或出现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

(五)被依法宣告破产的或被法院列入失信人黑名单的;

(六)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自行决定提前解散的;

(七)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附件:1.温州(嘉定)科技创新园(企业研发机构)入驻申请表.docx

   2.温州(嘉定)科技创新园(孵化项目)入驻申请表.docx

   3.温州(嘉定)科技创新园企业研发机构入驻年度考核指标.docx

   4.温州(嘉定)科技创新园孵化项目入驻年度考核指标.docx

   5.温州市科技创新公共服务中心运营单位考核细则.docx

   6.温州市科技创新公共服务中心入驻企业考核细则.docx

   7.温州市科技创新公共服务中心入驻团队考核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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