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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准入指引(试行)》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22-04-11 14:51:24 来源:温州市科学技术局 浏览次数: 字号:[ ]

一、起草背景和过程

为促进温州市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健康有序发展,规范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的准入审批管理工作,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浙江省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准入指引(试行)》《温州市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实施方案》等文件精神,市科技局起草制定了《温州市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准入指引(试行)》。

市科技局依据浙江省科技厅和温州市“双减”工作专班的要求,于2021年11月启动准入指引起草工作,在3次对科技类培训机构进行实地走访、2次组织全市摸排的基础上,形成准入指引初稿。2021年11月至2022年1月,2次征求县(市、区)和教育、市监、民政、司法等市级相关部门意见,收到16条意见,采纳9条。2022年1月26日至2022年2月26日文本征求意见稿通过温州市科技局门户网站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收到0条意见。市科技局结合反馈意见对文件内容进行修订完善,形成《温州市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准入指引(试行)》(发文稿),2022年3月24日经温州市科技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

二、主要内容

本指引以落实“双减”工作任务、规范行业发展为立足点,坚持依据省厅要求设置有关标准,坚守培训质量和安全底线,分适用范围、机构设置、场地设施、从业人员、培训内容、资金监管、审批登记、其他事项以及机构申办所需材料清单等有关附件等9个方面对培训机构的经营管理活动进行规范。主要内容包括:

(一)适用范围。对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的基本界定范围进行了明确,指经由属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在市场监管部门或民政部门注册登记,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从事中小学生编程、机器人、创客、科普知识等旨在培养科学兴趣、提升科学素养、拓展创新思维能力的各类科学技术培训服务的非学历培训机构。并提出本指引适用于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新申请设立,以及本指引实施前已登记设立、实际组织实施科技类培训的各类机构重新履行审批登记手续等情形。

(二)机构设置。对举办者、机构名称、章程、注册资本或开办资金等进行了明确,主要内容包括:举办者可以是社会组织、企业和自然人,并具备信用状况良好、法人在国内定居、无犯罪记录等基本条件;机构注册名称应符合国家法律和《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管理暂行规定》等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体现科技类校外课程培训服务的行业或者经营特点;注册资本或开办资金应不少于30万元。其中,省厅“开办资金”的名词表述较为笼统,我市指引考虑企业性质机构与民非性质机构的不同,将“开办资金”表述为“注册资本或开办资金”。

(三)场地设施。对场地性质、面积、设施设备、安全要求、信息公开等进行了明确,主要内容包括:不得选用工业厂房、居民住宅、违章建筑及其他存在安全隐患的场所开展培训活动,培训对象含有12周岁以下学生的,不得设置在4层及以上楼层、地下室、半地下室,以租用场所开办的,应提供租赁合同(协议),租期一般不少于2年;教学用房建筑面积应不少于开办场所建筑面积的2/3,且同一培训时段内生均面积不低于3平方米,需要较多设备、器材的课程同一培训时段内生均面积不低于5平方米;办学场所应符合国家关于消防、环保、卫生等管理规定要求,对存在安全风险的设施设备,培训机构必须组织做好安全防护,设立警示标识,配备防护用品,开展针对性安全知识宣教,并通过购买保险的方式为事故处置提供必要支撑。

(四)从业人员。对基本条件、人员配备、人员管理等进行了明确,主要内容包括:行政负责人应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和3年以上教育管理经验,年龄不超过70周岁,无违法违规开办记录,并不得兼任其他培训机构行政负责人;聘用师资应具备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并持有政府部门颁发或认可的与培训内容相对应的《教师资格证》或相应的职业(专业)能力证明;专职教学管理人员应具有大学专科及以上文化程度和1年以上相关工作经历;培训机构应根据开办规模配备不少于3人的专职管理人员,签订1年以上聘任合同的专职教学教研人员原则上不低于从业人员总数的50%,线下培训每班次专职教学人员原则上不低于学生人数的5%;不得聘用中小学校在职教师(含教研人员),严禁聘用在境外的外籍人员开展培训活动,聘请在境内的外籍人员要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应持有《外国人工作许可证》、工作类居留等证件。

(五)培训内容。对课程设置、培训教材等进行了明确,主要内容包括:培训时间不得和当地中小学校教学时间相冲突,培训结束时间不得晚于20:30;不得以科技类校外培训之名进行任何形式的学科类课程培训;不得开设易燃易爆、低俗有害、盗版侵权等危害人身安全、社会公共安全以及违背公序良俗的培训内容;培训机构应当对培训内容的合法性、合规性、安全性作出书面承诺并自觉接受行政主管部门和社会监督,培训材料保管期限不少于使用完毕后3年。

(六)资金监管。鉴于《关于加强温州市校外培训机构预收学费监管的通知》对资金监管已有明确,本段落概括表述为“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关于加强温州市校外培训机构预收学费监管的通知》等相关法律、文件规定执行。”

(七)审批登记。明确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审批登记实行县属地管理,且须经审批登记后才能开展培训,同时,要求培训机构要做到“一点一证”,在核准的培训地点办学,不得擅自设立培训点,属地科技部门应将辖区内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准入登记和变更、注销、终止等情况报温州市科技局备案。根据《行政许可法》和省“双减”工作专班印发的《面向中小学生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审批工作指引(试行)》有关规定,并征求市司法局意见,暂将材料审核时限确定为自收到材料次日起3个工作日由属地科技部门给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决定,决定受理次日起10个工作日内由属地科技部门会同相关部门给出审核意见,情况特殊,经属地科技部门负责人同意可对出具审核意见时间延长不超过10个工作日。

(八)其他事项。明确本指引试行期2年并由温州市科技局牵头负责解释,各县(市、区)可根据本指引和当地实际研究制订本地区指引,并明确本指引实施前已设立的具有科技类校外培训功能的机构须在本指引试行期内进行重新审批登记。

(九)附件。明确了培训机构负面清单、申请设立所需材料清单、审核意见书样式、培训机构承诺书等,并公开县(市、区)科技部门业务咨询联系人和电话等信息。

三、实施时间

本指引自2022年5月10日起施行,试行期2年。

四、解读机关

温州市科技局(农社处),联系人:戴忠诚,电话:0577-88962098。

五、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一)关于执法问题。省科技厅就执法问题与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在进一步协调中,因此本指引暂不涉及执法条款,待省级层面明确后参照落实。

(二)关于联合发文问题。鉴于科技类培训机构准入、证照发放、日常监管等事项涉及多部门职能,为确保审批管理工作有序开展,本指引由市科技局、市教育局、市民政局、市市监局4家单位联合发文。

(三)在本指引实施前已设立的具有科技类校外培训功能的机构,须在本指引试行期内进行重新审批登记。如国家或浙江省出台新的法律、法规、规章或文件,从其规定。

政策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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