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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1008003015006/2022-00061
组配分类 通知公告 发布机构 温州市科学技术局
成文日期 2022-05-26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中共温州市科学技术局委员会关于印发《温州市科学技术局因私出国(境)管理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2-05-26 14:42:36 浏览次数: 来源:温州市科学技术局 字号:[ ]

局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

《温州市科学技术局因私出国(境)管理办法》已经局党委会审议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落实,遵照执行。




中共温州市科学技术局委员会

2022年5月24日





温州市科学技术局因私出国(境)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因私出国(境)管理,根据《进一步严肃因私出国(境)管理工作的通知》(温组发〔2021〕6号)文件精神以及因私出国(境)管理的相关要求,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根据干部管理权限,本办法适用范围为局党委管理的局机关在编在岗公职人员以及局属事业单位在编在岗公职人员。

第三条  列入本办法管理的人员,因私出国(境)登记备案,根据干部管理权限由人事处或局属事业单位,按规定报出入境管理部门登记备案,并做好信息更新、维护等工作。

第四条  干部职工因私出国(境)审批

(一)申请因私出国(境)人员应填写《市科技局因私出国(境)审批表》(见附件),详细报告前往国家(地区)、途经国家(地区)、事由、往返时间和在外停留时间(出入境当天计算在内)。

(二)因私出国(境)审批程序:本人提出申请并填写因私出国(境)审批表——所在处室(单位)审查意见——派驻纪检监察组审查意见——单位人事部门审查意见——局(单位)分管领导签署意见——局(单位)党委主要负责人意见,最后由本人将审批表提交单位人事管理部门备案后领取出入境证件;市工科院除班子成员外的其他工作人员由院党委审批后报局人事处备案。

(三)干部职工因私出国(境)实行“一事一批”,费用一律自理。市管领导干部退休后两年内,因私出国(境)由局党委审批,报市委组织部备案,出国(境)次数不作硬性规定;局属单位科级领导干部退休后两年内,因私出国(境)由单位审批,报局人事处备案。其他人员因私出国(境)原则上一年不得超过一次,一般要求利用年休、双休和法定节假日,在外期限一般不超过20天,最长不超过一个月。并按规定办理请销假手续,不得以因私出国(境)审批代替请假审批。

第五条  因私出入境证件管理

(一)干部职工不得自行保管因私出入境证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局机关、市工科院班子成员中的科级领导干部、市信息院、市科创中心工作人员的证件统一由局人事处集中管理,市工科院其他工作人员的证件由工科院人力资源部集中管理。

(二)因私出国(境)人员,须按规定在回国(境)后10天内,将所持有的因私出国(境)证件交人事部门集中保管。因故未按时出国(境)的,应在审批部门批准后三个月内,及时上交已申领的因私出入境证件。公职人员在国(境)外期间不得同时持有因公和因私两种出入境证件;

(三)新调入、录用人员应在报到后10日内主动将所持有的出入境证件交由单位人事部门管理。

第六条  因私出国入证件遗失处置。因私出入境证件因遗失等原因不能交人事部门集中保管的,其本人在5个工作日内向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申报遗失,并将回执交单位人事部门。

第七条  因私出国(境)人员要严格执行有关规定,遵守外事纪律,保守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未经批准不得逾期滞留,不得擅自改变行程。

第八条  未按规定上交因私出入境证件、未经审批和未按规定要求出国(境)、瞒报持有出入境证件和出国(境)情况等问题,根据情节轻重和有关规定,分别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或移交纪检监察机关,同时,根据情节轻重,在2年至5年内不再受理其因私出国(境)审批申请。

第九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单位)因私出国(境)审批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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