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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高新技术企业研究开发中心备案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22-07-19 15:19:51 来源:温州市科学技术局 浏览次数: 字号:[ ]

一、出台背景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完善企业研发机构建设梯度培育体系,推进我市企业技术研究开发中心的建设和管理,引导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提升企业研发能力,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技术创新中心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21〕12号)《浙江省高新技术企业研究开发中心建设与管理办法》(浙科发高〔2021〕43号),结合我市实际,本着高效、精简、务实的原则,制订《温州市高新技术企业研究开发中心备案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二、政策依据

1.《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技术创新中心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2021年3月9日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1〕12号发布)。

2.《浙江省高新技术企业研究开发中心建设与管理办法》(2021年10月26日浙江省科学技术厅〔2021〕43号发布)。

三、制订过程

2022年3月,市科技局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技术创新中心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21〕12号)《浙江省高新技术企业研究开发中心建设与管理办法》(浙科发高〔2021〕43号),结合温州工作实践,开始调研、起草《办法》,形成初稿。

2022年4月,市科技局广泛征询了县(市、区)科技管理部门、相关专家、科技企业代表对《办法》的修改意见,经认真审改后,于4月1日形成《温州市企业技术研究开发中心备案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2022年4月1日,市科技局印发《温州市企业技术研究开发中心备案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最后,根据反馈意见,进一步作了修改完善,形成《温州市高新技术企业研究开发中心备案管理办法(送审稿)》,提交局务会讨论。

四、适用范围

本《办法》所指的市级高新技术企业研究开发中心(以下简称:市研发中心)是指温州市科学技术局批准成立,设立在高新技术企业内部的相对独立的研究开发机构,是促进企业技术创新的主要依托,是我市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五、主要内容

1.本《办法》共四章13条。市科技管理部门负责备案市研发中心,制定评价管理办法、建立督导与服务机制。各县(市、区)、功能区科技管理部门负责本区域内市研发中心的组织申报、初审推荐和日常管理工作。

2.第一章总则。明确市研发中心主要功能是开展科技攻关和应用研究,培养高水平的研究开发和工程技术人员,加速科技成果转化,推动企业技术进步;规定市研发中心建设依托单位应满足以下条件:应为有效期内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拥有相对集中的研发场地100平方米以上、研发设备原值累计达到100万元以上。

3.第二章申报和备案。规定市研发中心实行备案制,明确了申请市研发中心备案的程序:即市研发中心依托单位提出备案申请,各县(市、区)、功能区科技局完成材料审核后推荐上报,市科技局对推荐上报材料开展形式审查、公示等。

4.第三章运行与管理。市研发中心实行年度评价制度,评价分优秀、合格、不合格;依托单位落实市研发中心主任负责制,做好研发设备、研发人员等保障;市研发中心或其依托单位发生名称变更的,应当在变更发生后6个月内提出申请;依托单位经营业务、研发方向等发生重大变化的,应提出书面报告申请报备或重新申报备案;市研发中心如存在提供虚假材料和数据、连续两次评价不合格、发生重大事故或严重违法行为,取消其市研发中心资格,且三年内不再受理依托企业的备案申请。

5.第四章附则。规定了《办法》自发布之日30天后施行,由温州市科学技术局负责解释。

六、实施时间

《办法》自发布之日30天后实施。

七、解读机关

温州市科学技术局

联系人:李贵航

联系方式:0577-88962057

政策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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