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科研项目经费使用“包干制”改革试点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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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科研项目、经费管理的改革精神,勇于先行先试,推进项目经费使用“包干制”改革工作,积极营造健康有序的科研氛围,充分激发科研人员创新创造活力,现将试点项目经费使用“包干制”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实施原则 (一)充分放权。以有利于开展科研工作为目标,本着“能放则放、该简则简”的原则,可做可不做的审批一律不做,可有可无的环节一律取消,突出诚信管理,充分信任广大科研人员,增强广大科研人员的获得感。 (二)放管结合。在充分放权的基础上,要明确权责边界,加强监督管理,构建“规矩在先、责任自负、科学抽查、违规必究”的管理模式,推进信息公开,接受社会监督,防止科研经费被套取、挪用、浪费等行为出现,确保改革红利真正用于优化科研环境中。 (三)协同推进。广大承担单位要把改革精神理解透彻、执行到位,强化工作职责,开拓工作思路,创新工作方法,健全规章制度,确保项目经费使用自主权真正放下去、放到位。 二、试点范围 (一)自2020年起立项的温州市级基础性科研项目。 (二)2020年温州市本级立项的由高校、科研院所承担的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防控应急科研攻关项目。 三、实行项目负责人承诺制 项目负责人需签署承诺书,承诺尊重科研规律,弘扬科学家精神,遵守科研伦理道德和作风学风诚信要求,认真开展科学研究工作;承诺项目经费全部用于与本项目研究工作相关的支出,不得截留、挪用、侵占,不得用于与科学研究无关的支出。 四、项目经费使用管理 项目经费不再分为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项目资助强度为原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之和。项目负责人要根据项目类别和承担单位经费配套能力,据实申请市级财政补助额度,项目申请书和合同书均无需编制项目预算。 经费使用范围限于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差旅/会议/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承担单位管理费用、绩效支出以及其他合理支出。 管理费用由承担单位根据实际管理支出情况与项目负责人协商确定。绩效支出由项目负责人根据实际科研需要和相关薪酬标准自主确定,承担单位按照现行工资制度进行管理。其余用途经费无额度限制,由项目负责人根据实际需要自主决定使用。 项目实施过程中,在研究方向不变、不降低申报指标的前提下,项目负责人可以自主调整项目技术路线、实施方案、项目组成员,所有调整内容只需项目承担单位审核,并在市科技项目管理系统备案。 项目验收时,项目负责人根据实际使用情况编制项目经费决算,经承担单位审核后报市科技局。 五、监督检查 承担单位应当对项目经费支出情况进行认真审核。在项目验收时,承担单位应在单位内部公开项目经费决算和项目验收/成果报告,接受广大科研人员监督。 市科技局、市财政局结合项目实施管理,对经费使用情况和承担单位管理情况定期开展抽查。 对于不按规定管理和使用项目经费,存在截留、挪用、侵占项目经费等违规违法行为的承担单位和相关人员,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并纳入科研诚信不良名单,承担单位相应减少立项名额,项目负责人5年之内不得申报科研项目。 六、相关要求 承担单位应制定经费使用“包干制”内部管理规定,并于2020年5月31日前报市科技局备案。 本政策试行期两年(2020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由市科技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试行期满或有关法律政策依据变化,将根据实施情况予以评估修订。 温州市科学技术局 温州市财政局 2020年4月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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