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1008003015006/2021-00260 | ||
组配分类 | 其他文件 | 发布机构 | 市科技局 |
成文日期 | 2021-03-05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统一编号 | 文号 | 温农科委〔2021〕1号 | |
有效性 | 有效 |
各县(市、区)、功能区科技局,高校、科研院所,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家农业科技园区管理办法》(国科发农〔2020〕173号)等文件精神,为规范和加强温州国家农业科技园区示范区(以下简称示范区)的建设与管理,结合我市实际,浙江温州国家农业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制定了《浙江温州国家农业科技园区示范区管理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浙江温州国家农业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
2021年3月5日
温州市国家农业科技园区示范区管理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温州国家农业科技园区示范区(以下简称示范区)的建设与管理,根据《国家农业科技园区管理办法》(国科发农〔2020〕17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示范区是温州国家农业科技园区重要组成部分,主要转化核心区的创新成果,承担核心区技术、信息、市场等的消化和吸收,培育壮大主导产业,示范带动周边农业和经济的发展。
第二章 申 报
第三条 示范区的申报原则上每年组织一次,由温州国家农业科技园区管委会(以下简称管委会)发布通知。示范区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产业达到一定规模且集中连片,面积>1000亩,特色优势明显的规模可适当放宽;
(二)推广应用核心区成果500亩以上;
(三)近三年未发生环保、安全、知识产权等不良行为。
第四条 申报示范区的材料由申报单位填写,经属地科技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报管委会。
第五条 管委会对照申报条件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根据初审结果,委托第三方机构或组织专家进行实地考察评估。
第六条 管委会根据实地考察评估结果,择优确定拟立项的示范区名单,在市科技局门户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发文予以认定。
第三章 绩效评价
第七条 管委会委托第三方机构或组织专家对已经认定的示范区每年进行一次绩效评价,评价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类。
第八条评价程序
(一)网络申报。示范区根据管委会发布的评价通知文件,登录温州市科技大脑填报上年度相关数据,并上传佐证材料。
(二)审核推荐。县(市、区)、功能区科技部门对填报的数据和相关材料进行初审并推荐上报。管委会对示范区填报的数据和相关材料进行审核。
(三)综合评价。管委会委托第三方机构或组织相关领域3位专家对示范区填报的年度数据进行实地考察评价。
(四)结果公布。评价结果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管委会予以发文公布。
第九条 对年度评价为优秀的示范区,优先推荐为核心区实施范围并申报省级科技创新平台和省级科技计划项目。对年度评价档次为不合格的示范区,发函提醒整改,申报单位和属地科技主管部门做好督导,确保整改到位。连续两年绩效评价不合格或者无正当理由不参加绩效评价的,取消其示范区资格,并三年内不予再次认定。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第十一条 本细则由温州市国家农业科技园区管委会负责解释。
附件:1.温州国家农业科技园区示范区申报书
2.温州国家农业科技园区绩效评价指标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