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台背景
《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 372号)第二十九条规定,“制定机关应当每隔两年对本机关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组织全面清理;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及时修改或者废止。制定机关全面清理行政规范性文件后,应当及时公布继续有效、拟修改、废止和失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温州市科学技术局对2021年12月31日前以本机关名义制定的现行有效的17件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根据清理结果,决定保留9件、修改2件、废止5件、自动失效1件。同时明确修改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自通知施行之日起开始执行;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自通知施行之日起停止执行,不再作为行政管理依据。
二、主要内容
本次清理保留行政规范性文件9件,均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要求,为温州市科学技术局管理实践中的具体规范,均需要继续执行。
修改2件和废止7件,遵循以下原则:1.主要内容与上位法和国家重要的方针政策相抵触的;2.已被其他文件废止或所依据的上位法已被废止的;3.其他需要修改或废止的情形。
三、实施期说明
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联系人:陈峰,联系电话:0577-88962076。
主办单位:温州市科学技术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