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1008003015006/2024-00154 | ||
组配分类 | 通知公告 | 发布机构 | 温州市基金投资有限公司 |
成文日期 | 2024-12-06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关于发布温州市科技创新创业投资基金2025年度拟参股子基金申报指南的公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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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单位: 为引导社会资本加大对温州市战略性新兴产业、高新技术产业等产业领域的投资,助推种子期、初创期、成长期科技企业快速成长,根据《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科技创新创业投资基金管理办法》(温政办〔2021〕73号)(下称《市科创基金管理办法》)要求,现发布温州市科技创新创业投资基金(下称市科创基金)2025年度拟参股子基金申报指南,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请条件 申请机构、管理机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申请机构:依法设立,实缴资本不低于1000万人民币,最近三年不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境外申请机构应符合以下条件: 1.经所在国家或地区监管机构批准从事股权投资管理业务,具备当地监管机构颁发的许可证件; 2.注册资本不低于200万美元或等值货币,出资方式仅限于现金; 3.经营管理境外基金,持续运营3年以上,有良好的投资业绩,健全的治理机构和完善的内控制度,累计管理境外基金规模不低于3000万美元; 4.机构最近三年未受到有权监管机构的重大处罚,且无重大事项正在接受司法部门、监管机构的立案调查; 5.至少1名具有5年以上,2名具有3年以上境外基金投资管理经验和相关专业资质的主要投资人员。 (二)管理机构:子基金管理机构可由申请机构或其关联方担任,实缴资本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且须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 子基金管理机构应认缴不低于子基金总规模1%的出资额,其关联方在子基金中有出资的,可降低至0.5%,但合计不低于1%。 (三)管理团队:配备稳定的管理团队,至少有3名具备3年以上投资经验或相关行业经验的高级管理人员,管理团队主要成员无受过行政主管机关或司法机关处罚的不良记录。 (四)管理机构或其主要股东(公司制)、普通合伙人(合伙制)或3名以上管理团队主要成员以骨干身份共同累计管理的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的创业投资基金规模不低于2亿元,至少有3个以上成功案例。 (五)有一定的温州项目资源储备。 (六)完成政府相关监管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的登记备案,接受私募基金管理部门的监督。 二、合作要求 (一)合作设立的子基金原则上注册在温州市。 (二)合作设立的子基金规模原则上不少于5000万元人民币。 (三)市科创基金对单个子基金的出资比例原则上不超过子基金认缴出资总额的40%, 且不能成为第一大股东。 (四)子基金存续期限包括投资期、退出期等,原则上不超过8年(含)。其中投资期不超过4年(含),退出期不超过4年(含)。 三、申请材料 申请合作的机构,须提交下列材料:
四、设立程序 (一)公开征集 本公告发布后,拟申请的子基金申请机构根据要求,编制申请材料向温州市基金投资有限公司(下称市基金公司)进行申报,市基金公司根据《市科创基金管理办法》对申请材料进行预审。请有意向合作的机构将申请材料电子版及PDF扫描版(盖公章)发送至市基金公司电子邮箱:fund@wzsfc.cn。联系人:姜炎,张锦程。联系电话:0577-89605737,0577-88523918。材料提交截止日期为2025年3月15日。 (二)尽职调查 市基金公司委托第三方机构对通过预审的子基金申请机构、管理机构开展尽职调查,编制尽职调查报告。 (三)专家评审 在尽职调查报告基础上,市基金公司对子基金设立方案组织专家评审,评审专家由政府有关部门、创业投资行业自律组织代表以及社会专家组成,人数不少于5人,专家对申报方案提出独立的专家评审意见。 (四)投资决策 根据专家评审意见,市基金公司提出投资建议,报管委会办公室审核后提请管委会审定。 (五)社会公示 管委会办公室对管委会决策的拟投资子基金设立方案(包括子基金申请机构或管理机构、子基金名称、子基金规模、科技创投基金出资额及出资比例等内容)在市科技局和市国金公司官网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有异议的,应及时启动相关调查程序,并在30个工作日内作出调查结论。 (六)法律文件的签署和资金拨付 社会公示无异议或经调查核实不影响子基金设立的,市基金公司应当及时开展子基金合伙协议或公司章程等各项法律文件的起草、谈判、签署、资金拨付等工作,最终签署的文本应在10个工作日内报管委会办公室备案。 (七)投后管理及退出 市基金公司负责按照子基金章程或合伙协议,开展投后管理,办理投资回收与退出等工作。 五、其他 《市科创基金管理办法》如有修订,按照最新规定执行。 5.《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科技创新创业投资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温政办〔2021〕73号).pdf 温州市基金投资有限公司 2024年12月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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