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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1008003015006/2020-00188
组配分类 其他文件 发布机构 市科技局
成文日期 2020-07-14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统一编号 ZJCC00–2020–0007 文号 温政发〔2020〕15号
有效性 有效
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培育农业农村新动能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若干政策意见
时间:2020-09-01 09:21:43 来源: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浏览次数: 字号:[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加快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全面深化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培育农业农村转型发展新动能,巩固提升农业产业化水平,推进我市现代农业发展,在历年涉农有关政策整合优化的基础上,制定如下政策意见。

一、大力推进“三位一体”农村新型合作体系建设

1.支持“瓯越鲜风”生产基地建设。对温州优质农牧渔产品“瓯越鲜风”标准化生产基地创建的建设类项目由属地政府原则上按照公益类项目补助建设,市财政对开展创建任务的区级政府按单个项目属地财政补助额度的50%给予不超过10万元的奖补,对县(市)政府按单个项目属地财政补助额度的30%给予不超过6万元的奖补。市级对首次获得“瓯越鲜风”区域公用品牌授权使用的经营主体给予3万元奖励。

2.加强农产品供销运营。支持开设“瓯越鲜风”形象店、专营店、专营柜,对专营店(30平方米以上)连续两年每年分别补助10万元。基层供销合作社、专业合作社、经营服务综合体、为农服务中心投资额不少于30万元的新项目,给予项目实际投资额40%、最高30万元的补助。市区承担供销社业务的企业开展农资和日用品经营网络投入100万元以上或投入电子商务业务20万元以上的新项目,新建农产品加工、农批市场投入200万元以上的项目,给予项目实际投资额40%、最高50万元的补助;在全省范围内有典型示范带动作用的项目可给予项目实际投资额50%、最高100万元的补助。

3.强化信贷担保支持。对市区农信融资担保公司按照当年涉农担保业务担保额的2%给予不超过60万元的风险补贴。市农信融资担保公司对“瓯越鲜风”授权企业给予最高500万元的信贷担保额度、担保费率优惠15%,并优先推荐省担保公司担保。

4.加强农合联建设。对农合联(资产经营公司)投资的100万元以上建设项目,按照实际投资额的30%给予不超过50万元的项目补助。农合联组织针对会员开展特有工种、实用技术、业务工作等培训的,给予培训费用80%的补助,年度补助总额不超过20万元。

二、提升发展效益农业

5.鼓励提升农业科技供给水平。在全市优选5个左右品种选育协作组,连续5年每年根据实际情况给予50-100万元经费补助,不足五年按实际育种年限计。新育成的品种(系)通过国家级品种审定、获国家植物新品种保护权,或通过畜禽新品种、配套系审定和畜禽遗传资源鉴定的,给予第一育成单位50万元补助。通过省级品种审定(认定)或确定为省内种植业主导品种的,给予第一育成单位30万元补助。新认定的省级重点农业企业研究院按省财政补助资金金额给予同比例配套。市财政每年安排400万元支持科技特派员带项目在基层开展科技成果转化、示范基地建设和科技帮扶。对通过省级农业“机器换人”示范县创建考核验收的县(市、区)政府给予100万元奖励。设立面向市内外科研院所、高校、企业的“浙江温州国家农业科技园区开放性项目”,市财政每年安排不超过150万元,用于择优支持10项左右在园区核心区内实施的项目。

6.培育农业产业经营主体。新入选中国农业品牌目录的经营主体奖励20万元,新入选品字标浙江农产、浙江农业品牌目录(或浙江省农产品品牌百强榜)的经营主体奖励10万元。新获得中国好粮油的企业奖励20万元。新通过农业部农产品地理标志保护产品认定的社会团体奖励10万元。获得农业部绿色食品认定满10年的产品当年一次性奖励10万元。获评国家级“一村一品”示范村镇的,给予20万元奖励。首次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农业龙头企业的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奖励。销售产值首次达到1亿元、5亿元的农业龙头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20万元奖励。对培育出全国知名品牌、带动相关产业高质量发展、产品生产销售处于全国领先水平的农业领军型企业,经认定给予100-300万元奖励。首次认定为国家级、省级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分别给予20万元、5万元奖励,首次认定为省级示范性家庭农场的奖励5万元。

三、 培育扶持农业新业态

7.支持发展粮食新业态。市区粮食企业实施的投资额100万元以上粮食新业态项目,给予项目实际投资额20%、最高50万元的补助。对市区发展规模种粮、全年稻麦复种面积50亩以上的规模经营主体和连片种植旱粮面积50亩以上的大户,在省补基础上,由市级财政每年安排资金通过因素法分配到各区,统筹用于粮食生产相关补贴政策。经认定符合“五代”标准(代清理、代干燥、代储存、代加工、代销售)的粮食产后服务中心给予30万元奖励,通过“五优联动”市级试点单位验收的奖励50万元,上述两项奖励就高执行、不重复享受。市本级年度产值(销售额)首次达到5000万元、1亿元、5亿元的粮油骨干企业,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20万元奖励。

8.引导粮食加工储备技术改造。对纳入市级应急体系的新建粮食加工生产线,给予设备投资40%的补助,每百吨产能补助不超过50万元;主要设备更新投资额50万元以上或日加工能力提高50吨以上的技改项目,给予设备投资20%、最高20万元的补助。鼓励社会储粮工作,市本级粮食企业实施准低温储粮改造且核定必要库存量100吨以上的,给予每50平方米3万元、最高20万元的补助;对市本级纳入社会化储粮大数据建设的主体,每新增千户数据终端给予20万元补助。对市本级新发展的放心粮油配送中心给予实际投资额40%、最高20万元的补助;配送中心每新增5家标准配送网点给予10万元补助。对市本级被认定为省级“放心粮油示范企业”的,每家企业补助5万元。

9.促进畜牧业转型升级。培育万头以上规模猪场,对2020年、2021年生猪年出栏增加5万头以上的县(市、区)政府给予补助500万元;对完成万头猪场、5万头猪场建设任务的县(市、区)政府分别给予150万元/场、500万元/场的资金补助,用于项目所在地乡镇支持畜牧产业。对规模猪场引进种猪的,再给予县(市、区)政府每头200元的补助。对2021年底前新获得种猪场资质的,给予县(市、区)政府每场50万元的补助。市级财政对市辖区出台生猪扶持政策投入的资金,每年按50%比例给予不超过500万元的奖励。2020年对新完成省级美丽牧场(数字化牧场)建设任务的县(市、区)政府,按每个任务20万元标准给予奖励。

10.支持现代渔业建设。对获得国家级、省级渔业健康养殖示范县的县(市、区)政府,分别给予200万元、100万元奖励;对获得全国文明渔港称号的县(市、区)政府给予100万元奖励。开展市级水产加工技术试验示范基地建设,对基地所在县(市、区)政府给予基地建设总投资50%、最高50万元的补助;开展市级生态健康养殖示范区建设,对示范区所在县(市、区)政府给予建设总投资50%、最高100万元的补助。

11.着力发展森林康养业和民宿经济。2020年安排330万元,以竞争性遴选方式择优选取1-3个森林康养产业示范点开展建设,补助资金下拨县级政府统筹。新认定为市级示范性民宿集聚村的,给予村集体经济组织20万元奖励。

四、推进新时代美丽乡村建设

12.大力建设乡村振兴示范带。每年安排乡村振兴示范带建设资金,依据上年度考核结果、实际投入情况和地区差异等因素对乡村振兴示范带建设给予以奖代补,同时对承担乡村振兴跨区域精品带建设任务的县(市、区)政府给予奖补激励。新认定为省级美丽乡村示范县创建工作试点的县(市、区)政府给予200万元补助,新认定为省级美丽乡村示范县的奖励300万元。列入市级田园综合体试点的项目分三年给予总计3000万元的补助,择优推荐省级、国家级试点。2020年市财政安排2000万元支持县(市、区)政府开展美丽田园创建行动。

13.深入实施精准脱贫。安排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依据各县(市、区)扶贫工作上年度考核结果、当年重点工作任务和地区差异因素进行分配,重点用于带动扶贫对象增收或改善生产生活环境的项目。安排农业农村公共服务资金,用于支持农村和农业领域小型公益基础设施建设、以发展村集体经济为目的的农业生产设施建设、以支持财政支农资金折股量化贫困对象为目的的农业农村发展项目。促进城乡供水一体化,对完成农村饮水安全巩固提升项目的鹿城区、龙湾区、瓯海区政府,分山区片、平原片分别给予不超过年度投资45%、27%的补助。2020 年继续实施“安居圆梦”工程,市财政按照每户 3 万元的补助标准测算下达补助资金,由各县(市、区)统筹用于低收入农户异地搬迁、无房户建房或危房拆建补助,确保符合条件的对象应扶尽扶。同时,市财政再安排一定资金对按时完成脱贫攻坚住房保障任务的县(市、区)和产业集聚区给予奖励。

14.落实乡村振兴用地保障。对纳入省计划并实施的全域土地综合整治项目,根据项目规模和实施效益进行分档奖励。项目区建设用地复垦规模200-300亩(含)、300-500亩(含)、超过500亩的,分别奖励200万元、500万元、800万元;项目区新增耕地规模300亩以上的,奖励200万元。项目区覆盖全镇域范围,含3种以上土地整治业态(垦造耕地、建设用地复垦、旱改水、标准农田、高标准农田、耕地质量等级提升),且建设用地复垦规模600亩以上或新增耕地1200亩以上的,奖励1200万元。项目区同时含有建设用地复垦和新增耕地内容的,就高执行、不重复奖励。奖励资金在方案获批、验收通过两个节点各兑现50%,项目规模以验收为准。市级统筹占补平衡指标每年预留500亩定向用于支持西部交通、生态休闲产业等重大项目建设,补充耕地调剂费由使用地支付。

五、构建绿色生态屏障

15.全方位开展环境整治。按照辖内省控断面(含国控,下同)水质类别提升情况,市财政对各县(市、区)、产业集聚区实施奖励,上一年度未达到Ⅲ类及以上水质类别的省控断面,本年提升到Ⅲ类及以上水质类别的,每个断面奖励100万元,跨域断面奖励资金平均分配。对土壤污染防治和清废攻坚战年度考核优秀(2个)、良好(3个)的县(市、区)和产业集聚区,市财政分别奖励50万元、30万元。对实施七类行业整治工作年度考核优秀(2个)、良好(3个)的县(市、区)和产业集聚区,市财政分别奖励80万元、50万元。根据相关审核及核准金额支持企业排污权回购项目。

16.建设生态绿色示范。市财政对县(市、区)、产业集聚区获生态环境部命名“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实践创新基地的奖励100万元,获国家级、省级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创建命名的分别奖励100万元、60万元。每年优选3个美丽温州提升工程项目(或美丽温州体验地),市财政给予每个40万元奖励。2020年新认定的市级海洋生态建设示范项目,给予所在县(市、区)政府项目不超过总投资60%、最高500万元的补助。每年遴选1-3个成效突出、具有实际推广意义的绿色系列创建类(绿色学校、生态文明教育基地)项目,市财政给予单个项目总投资30%、最高100万元的补助。每年优选3-5个在推进环保科技新技术应用和清洁生产方面具有示范意义的生态环境治理和保护项目,市财政给予每个项目10万元奖励。

17.提高河流湖泊山塘水质。鹿城区、龙湾区、瓯海区及浙南产业集聚区范围内的美丽河湖创建项目通过市级验收的,按照不超过单个项目核定投资的50%给予补助,年度补助总额不超过1500万元。按照6分/方的标准引珊溪水库、泽雅水库生态水入温瑞塘河,提高河流水动力条件和自净能力。市区片温瑞塘河水系卡口和断头河整治项目,按照单个项目核定投资额不高于50%标准进行补助,年度补助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18.加强生态公益林建设。实行市级公益林与省级以上公益林补偿联动调整机制,推动补偿标准稳步增长,省级以上一般公益林补偿标准提高到35元/亩,增加部分资金由市县两级财政按现行分担比例承担。

19.鼓励资源循环利用。对市区新建改造提升、符合文明城市创建要求、项目年度投资额不少于10万元的再生资源网点给予不超过项目当年实际投资额50%、最高20万元的补助。对供销社系统内企业或承担供销社业务企业投资新建的、项目年度投资额不少于50万元的市区循环经济管理服务点(分拣集散中心),给予不超过项目当年实际投资额30%、最高20万元的补助。对年度投资不少于20万元的市区供销社再生回收信息化平台建设项目,给予不超过当年实际投资额50%、最高20万元的补助。市财政每年安排70万元用于实施化肥淡季储备。

20.支持废旧农膜回收处理。建立废旧地膜回收处理补贴制度,市财政每年安排35万元支持市区废旧农膜回收处理工作。

六、筑牢乡村振兴安全底线

21.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启动农产品质量提升“998”工程试点,连续三年每年对完成年度试点任务的县(市)奖励100万元,由县级统筹用于农产品质量安全生产规范提质、联盟主体培育、监管服务体系建设等工作。

22.保障各类水利工程安全。推动水利工程管理市场化专业化,市区范围内水利工程实行市场化管理的,按单个年度合同额50-100万元(不含)、100-150万元(不含)、150-200万元(不含)及200万元以上四档分别奖励20万元、50万元、70万元、100万元。市本级和市区小型水库通过安全管理责任制考核的,按照1.5万元/年·座的标准补助水库巡查工作,其他按照1万元/年·座的标准补助。推广堤防、水闸等水利工程灾害保险,以合同价为基数,鹿城区、龙湾区、瓯海区、瓯江口产业集聚区、浙南产业集聚区补助90%,洞头区、文成县、泰顺县补助80%,永嘉县、平阳县、苍南县补助70%,乐清市、瑞安市、龙港市补助50%。

23.加快本地籍拖拉机提前报废淘汰。对变型拖拉机提前报废给予补偿,对实施提前报废的本地籍变型拖拉机机手,在申请增驾机动车(汽车)并取得准驾车型C1以上机动车驾驶证的,给予转岗补贴。市财政安排250万元支持市区落实变型拖拉机提前报废淘汰工作。

24.保障农业灾后救济。每年安排800万元农业救灾补助资金,专项用于保障突发自然灾害后农业(含农、林、渔)灾后恢复生产设备、设施修复购置、种子种苗采购、补种补植及动植物疫病防控等。

温州市人民政府

2020年7月14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  则

1.关于政策适用对象。本政策所列的奖补对象包括属地政府、市级功能区管委会等行政单位。文中所指企业、社会组织如正文无明确表述,均为申报时注册地和财政收入在温州市范围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机构,台资、外资企业享受同等待遇。房地产(项目)、“亩均论英雄”综合评价C、D类企业以及当年发生安全生产、列入严重失信名单企业以及当年发生安全生产、食品安全、环境污染等重大责任事故和发生较大群体性事件的企业不享受本政策全部条款。严重失信名单、“亩均论英雄”评价结果名单以奖补项目公示截止前政府提供的最新评价名单为审核节点。在奖补公示截止前将企业注册地搬离、未在要求时间内在温州市产业政策奖励兑现系统填报相关数据和不符合奖补资格的,不予奖补。

2.关于奖补资金用途、拨付和兑现时间。奖补资金用于支持企业高质量发展。各奖补项目组织申报时间以具体申报通知或指南为准,原则上在温州市产业政策奖励兑现系统限时办理。资格定补类项目随时受理,即申请即兑付。按年度投入或产出基数奖补的数据核校类项目可安排在次年组织申报,鼓励实行分期或按比例预拨奖补。奖补资金除正文条款中明确由市财政承担外,均按照现行财政体制分担,各级都必须及时足额到位。

3.关于重复、叠加和进等奖励。5年内同一项目符合本政策两项或两项以上扶持条款的,可执行最高额,但不重复享受。同一对象不同项目符合本政策两项或两项以上扶持条款的,可叠加执行。5年内同一对象以同一名义(项目)在区级(含市级功能区)、市级获得财政奖励后又获得更高等次奖励认定的,各级已奖励部分视作已配套,仅补足奖励差额部分。5年内同一奖项(认定)在低等次已作奖励的,晋升到高等次时,只奖励差额部分。5年内本政策与市级其他政策对同一个对象(项目)的同类型奖励出现重合时,就高执行,不重复享受。同一企业(个人)以同一年度的地方综合贡献度作为参照依据的各奖补项目、以同一年度的银行贷款利息作为依据的各贴息奖补项目、以同一年度的技改投入作为依据的各奖补项目,奖补金额就高执行,不重复享受;同时符合市区两级政策(含“一事一议”)的,奖补金额就高执行不叠加。注册时间三年以上的企业同一年度所获奖补资金总额(含市、区两级)以其上一年度形成的地方综合贡献度为上限。

4.本政策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相关实施细则另行制定。本政策由温州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具体由市政府办公室商市农业农村局、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水利局、市生态环境局、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市供销社等部门承担。本政策施行前,已按相关程序确定支持(包括有连续年限、符合条件但未兑现完毕)的项目,按原政策兑现,除此之外新申请的奖补项目,按本政策执行。本政策发布后,其他我市已发布的各相关市级产业政策与本政策不一致的,以本政策为准。本政策施行过程中如遇上级有法律法规和重大政策变化,本政策也作相应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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