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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21-11-08 10:00:02 来源:温州市科学技术局 浏览次数: 字号:[ ]

一、出台背景

2018年10月15日发布实施的《温州市科技企业孵化器备案管理办法(试行)》已于2020年12月31日到期,为适应新形势下科技体制改革与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工作的新需求,规范温州市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促进我市科技企业孵化器实现高质量发展,支持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快速成长,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上水平,提升专业孵化服务能力,不断完善创新创业生态,加快高水平创新型城市建设,根据科学技术部《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国科发区〔2018〕300号)、《浙江省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浙科发高〔2021〕24号),结合我市实际,本着高效、精简、务实的原则,制订《温州市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二、政策依据

1.《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2018年12月14日国家科学技术部令第300号发布);

2.《浙江省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2021年5月28日浙江省科学技术厅〔2021〕24号发布)。

三、制订过程

2021年7月,市科技局根据科学技术部《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和《浙江省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参考北京、上海的做法,结合温州工作实践,开始调研、起草《办法》,形成初稿。

2021年8月初,市科技局广泛征询了县(市、区)科技企业孵化器工作人员、科技企业培育专家、行业协会对《办法》的修改意见,经认真审改后,于8月10日形成《温州市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2021年8月10日,市科技局印发《温州市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最后,根据反馈意见,进一步作了修改完善,形成《温州市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送审稿)》,提交局务会讨论。

四、适用范围

本办法所指的科技企业孵化器(以下简称“孵化器”)是指由温州市科学技术局批准成立,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培育科技企业和企业家精神为宗旨,提供物理空间、共享设施和专业化服务的科技创业服务机构。

在同一产业领域从事研发、生产的企业占在孵企业总数的75以上,且提供细分产业的精准孵化服务,拥有可自主支配的公共服务平台,能够提供研究开发、检验检测、小试中试等专业技术服务的科技创业服务机构属于专业孵化器。

五、主要内容

1.本办法共五章24条。市科技局和各县(市、区)、功能区科技局负责对所在地孵化器进行管理和业务指导。

2.第一章总则。明确孵化器的主要功能是围绕科技企业的成长需求,集聚各类要素资源,推动科技型创新创业、提供创业场地、共享设施、技术服务、咨询服务、投资融资、创业辅导、资源对接等服务,降低创业成本,提高创业存活率,促进企业成长,以创业带动就业,激发全社会创新创业活力。

3.第二章备案条件。要求申报备案市级孵化器,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是在温州市域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发展方向明确,具备完善的运营管理体系和孵化服务机制;二是孵化场地集中,可自主支配的场地面积在6000平方米及以上。其中直接用于在孵企业的场地面积(含公共服务面积)占70%以上。如孵化场地为租赁的,则须满足至少3年有效租期(自申报年度开始计算),专业型孵化器可自主支配的场地面积在5000平方米及以上;三是孵化器配备自有种子资金或合作的孵化资金规模不低于300万元,并有资金使用案例;四是在孵企业中已申请专利的企业占在孵企业总数比例不低于20%或拥有有效知识产权的企业占比不低10%;五是孵化器在孵企业不低于30家,其中,专业型孵化器不低于20家,且建有专业化的服务平台。同时对于在孵企业和毕业企业也统一了标准。

4.第三章备案与管理。备案程序是申报单位属地科技部门提出申请,属地科技部门对备案材料进行审核,实地核查,符合备案条件的予以推荐上报,市科技局对推荐备案的市级孵化器给予公示,公示无异议,下达备案文件。管理上市科技局每年组织开展孵化器年度绩效考核评价工作,市级孵化器发生名称变更,或运营主体、面积范围、场地位置等备案条件变化的,须在三个月内向属地科技部门报告。

5.第四章促进与发展,明确了市级孵化器应加强服务能力建设、提高精准服务水平、市场化运营能力、积极融入全球创新创业网络等,各县(市、区)、功能区应引导孵化器向专业化方向发展、鼓励和支持省(重点)企业研究院等研究机构为在孵企业提供技术支撑与科技服务等。

6.第五章附则,明确各县(市、区)、功能区科技局可参照本办法制订辖区内孵化器的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30天后实施。

六、实施时间

《办法》自2021年12月1日起实施。

七、解读机关

温州市科学技术局

联系人:李贵航

联系方式:0577-88962057

政策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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