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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众创空间备案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21-11-08 10:22:12 来源:温州市科学技术局 浏览次数: 字号:[ ]

一、出台背景

2015年12月9日发布实施的《温州市众创空间和众创社区认定管理办法(试行)》已于2021年1月15日到期,为适应新形势下创新体系建设与众创空间管理工作的新需求,引导和推动我市众创空间健康可持续发展,提升专业孵化服务能力,不断完善创新创业生态,根据科技部火炬中心《国家众创空间备案暂行规定》(国科火字〔2017〕120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众创空间促进创业创新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5〕79号)、《浙江省众创空间备案管理办法》(浙科发高〔2021〕24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温州市众创空间备案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二、政策依据

1.《国家众创空间备案暂行规定》(2017年10月12日国家科学技术部火炬中心令第120号发布);

2.《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众创空间促进创业创新的实施意见》(2015年6月26日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5〕79号发布);

3.《浙江省众创空间备案管理办法》(2021年5月28日浙江省科学技术厅〔2021〕24号发布)。

三、制订过程

2021年7月,市科技局根据科技部火炬中心《国家众创空间备案暂行规定》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众创空间促进创业创新的实施意见》、《浙江省众创空间备案管理办法》,参考北京、上海的做法,结合温州工作实践,开始调研、起草《办法》,形成初稿。

2021年8月初,市科技局广泛征询了县(市、区)众创空间工作人员、科技企业培育专家、行业协会对《办法》的修改意见,于8月10日形成《温州市众创空间备案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2021年8月10日,市科技局印发《温州市众创空间备案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最后根据反馈意见,进一步作了修改完善,形成《温州市众创空间备案管理办法(送审稿)》,提交局务会讨论。

四、适用范围

本办法所指众创空间是指为满足大众创新创业需求,提供工作空间、网络空间、社交空间和资源共享空间,积极利用众筹、众扶、众包等新手段,以社会化、专业化、市场化、网络化为服务特色,实现低成本、便利化、全要素、开放式运营的创新创业平台。

五、主要内容

1.本办法共五章18条。市科技局和各县(市、区)、功能区科技局负责对所在地众创空间进行管理和业务指导。

2.第一章总则。鼓励各社会组织和有志于服务大众创新创业的个人,根据产业发展需求特点和自身优势,利用市场化管理和运营机制发展专业化、差异化、多元化的众创空间,努力形成特色和品牌。

3.第二章主要功能与服务。明确众创空间主要功能是通过创新与创业相结合、线上与线下相结合、孵化与投资相结合,以专业化服务推动创业者应用新技术、开发新产品、开拓新市场、培育新业态。提供创业场地、投资与孵化、辅导与培训、技术服务、项目路演、信息与市场资源对接、政策服务、对外合作等方面的服务。

4.第三章备案条件。一是应设立专门运营管理机构,原则上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和运营机制。二是拥有不低于300平方米的服务场地,或提供不少于20个创业工位,同时须具备公共服务场地和设施。提供的创业工位和公共服务场地面积不低于总面积的70%。属租赁场地的,应保证3年以上(含3年)有效租期(自申报年度开始计算)。三是具备职业孵化服务队伍,至少2名具备专业服务能力的专职人员,聘请至少2名专兼职导师,形成规范化服务流程。四是协议入驻创业团队和企业不低于15家,入驻创业团队每年注册成为新办企业数不低于4家。五是每年举办的创业大赛、创业沙龙、路演、创业教育等活动不少于5场次。

5.第四章备案管理。备案程序是申报单位属地科技部门提出申请,属地科技部门对备案材料进行审核,实地核查,符合备案条件的予以推荐上报,市科技局对推荐备案的市级众创空间给予公示,公示无异议,下达备案文件。管理上市科技局每年组织开展众创空间年度绩效考核评价工作,市级众创空间发生名称变更,或运营主体、面积范围、场地位置等备案条件变化的,须在一个月内向属地科技部门报告。

6.第五章附则,明确各县(市、区)、功能区科技局可参照本办法制订辖区内众创空间的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30天后实施。

六、实施时间

《办法》自2021年12月1日起实施。

七、解读机关

温州市科学技术局

联系人:李贵航

联系方式:0577-88962057

政策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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