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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1008003015006/2021-00387
组配分类 部门规范性文件 发布机构 温州市科学技术局
成文日期 2021-10-31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统一编号 ZJCC05-2021-0003 文号 温科发〔2021〕32号
有效性 有效
温州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温州市众创空间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1-11-08 10:13:53 来源:温州市科学技术局 浏览次数: 字号:[ ]

各县(市、区)、功能区科技局,各有关单位:

现予印发《温州市众创空间备案管理办法》,请认真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温州市科学技术局

2021年10月31日


温州市众创空间备案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温州市委关于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建设高水平创新型城市的实施意见》,加快形成创新创业体制机制和政策环境,根据科技部火炬中心《国家众创空间备案暂行规定》(国科火字〔2017〕120号)、《浙江省众创空间备案管理办法》(浙科发高〔2021〕24号)精神,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众创空间是指为满足大众创新创业需求,提供工作空间、网络空间、社交空间和资源共享空间,积极利用众筹、众扶、众包等新手段,以社会化、专业化、市场化、网络化为服务特色,实现低成本、便利化、全要素、开放式运营的创新创业平台。

第三条 市科技局和各县(市、区)、功能区科技局负责对全市及所在地众创空间进行管理和业务指导。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积极开展组织协调、业务辅导、统计调查等工作。

第四条 鼓励各县(市、区)、功能区、高新园区、特色小镇、科技企业孵化器、小微企业创业基地和高校、科研院所以及有条件的企业、创业投资机构、社会团体等社会组织和有志于服务大众创新创业的个人,根据产业发展需求特点和自身优势,利用市场化管理和运营机制发展专业化、差异化、多元化的众创空间,努力形成特色和品牌。

第二章  主要功能与服务

第五条 众创空间的发展目标是降低创业门槛、完善创业生态系统、激发全社会创新创业活力、加速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培育经济发展新动能、以创业带动就业。

第六条 众创空间的主要功能是通过创新与创业相结合、线上与线下相结合、孵化与投资相结合,以专业化服务推动创业者应用新技术、开发新产品、开拓新市场、培育新业态。

第七条 众创空间主要提供创业场地、投资与孵化、辅导与培训、技术服务、项目路演、信息与市场资源对接、政策服务、对外合作等方面的服务。

第三章  备案条件

第八条 申请备案市级众创空间,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发展方向明确、模式清晰,具备可持续发展能力。应设立专门运营管理机构,原则上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和运营机制。

2.拥有不低于300平方米的服务场地,或提供不少于20个创业工位,同时须具备公共服务场地和设施。提供的创业工位和公共服务场地面积不低于总面积的70%。属租赁场地的,应保证3年以上(含3年)有效租期(自申报年度开始计算)。公共服务场地是指众创空间提供给创业者共享的活动场所,包括公共接待区、项目展示区、会议室、休闲活动区、专业设备区等配套服务场地。公共服务设施包括免费或低成本的互联网接入、公共软件、共享办公设施等基础办公条件。

3.具备职业孵化服务队伍,至少2名具备专业服务能力的专职人员,聘请至少2名专兼职导师,形成规范化服务流程。

4.协议入驻创业团队和企业不低于15家,入驻创业团队每年注册成为新办企业数不低于4家。

5.每年举办的创业大赛、创业沙龙、路演、创业教育等活动不少于5场次。

第九条 服务对象及时限应满足下列要求:众创空间主要服务于大众创新创业者,其中主要包括以技术创新、商业模式创新为特征的创业团队、初创公司或从事软件开发、硬件研发、创意设计的创客群体及其他群体。入驻时限一般不超过24个月。

第四章  备案管理

第十条 备案程序:

1.申报单位向所在地的县(市、区)、功能区科技局提出申请。

2.各县(市、区)、功能区科技局负责对市级众创空间的备案材料进行审核,实地核查,符合备案条件的予以推荐上报。

3.市科技局负责对推荐备案的市级众创空间给予公示,公示无异议,下达备案文件。

第十一条 市级众创空间按照国家、省、市有关政策和文件规定享受相关优惠和扶持政策。

第十二条 市科技局每年组织开展市级众创空间年度绩效考核评价工作,进一步强化众创空间服务导向。各县(市、区)、功能区科技局要加强对众创空间的服务指导工作。

第十三条 市级众创空间发生名称变更,或运营主体、面积范围、场地位置等备案条件变化的,须在一个月内向各县(市、区)、功能区科技局报告。经各县(市、区)、功能区科技局审核后仍符合本办法要求的,函报市科技局备案;不符合本办法要求的,向市科技局提出取消资格建议。

第十四条 申报单位在申报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将取消其市级众创空间备案资格,且2年内不得再次申报。

第十五条 鼓励优秀众创空间通过多种渠道和形式介绍相关管理运营经验,供其他众创空间学习和借鉴。

第十六条 各县(市、区)、功能区科技局应加强对属地众创空间的指导和服务,为众创空间发展营造良好的政策环境。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各县(市、区)、功能区科技局可参照本办法制订辖区内众创空间管理办法。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1年12月1日起实施,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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