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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1008003015006/2024-00013
组配分类 部门规范性文件 发布机构 温州市科学技术局
成文日期 2024-02-27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统一编号 ZJCC05-2024-0001 文号 温科发〔2024〕2号
有效性 有效
温州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温州市科技专家库管理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4-02-27 14:19:58 来源:温州市科学技术局 浏览次数: 字号:[ ]

各县(市、区)、功能区科技局,各有关单位:

现予印发《温州市科技专家库管理办法》,请认真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温州市科学技术局

2024年2月27日


温州市科技专家库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强力推进创新深化,加快“315”科技创新体系建设,充分发挥科技专家在科技创新中的决策咨询作用,进一步规范温州市科技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管理,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弘扬科学家精神的实施意见》《浙江省科技专家库管理办法》的要求,结合温州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科技专家库集市内外高层次科技人才于一体,服务科技创新工作。本市开展科技创新管理与咨询、论证、评审、评价等各类科技创新活动需要使用本专家库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科技局牵头负责专家库总体部署和统筹协调,研究制定相关政策和管理制度。专家库的日常运维、系统管理和日常联络等事务性工作由温州市科技信息研究院承担,并纳入“温州科技大脑”系统运行管理。

第四条 专家库按照“统一建设、科学管理、规范使用、安全可靠、资源共享”的要求建设和运行,相关单位可申请共享使用专家库专家开展科技评审(咨询)等活动。凡参与市级科技计划项目、创新平台、科技人才等工作的专家原则上均需纳入专家库统一管理。

第二章 专家出入库

第五条 专家入库时应满足以下基本条件和专业条件。

(一)基本条件

1.具有良好的政治品质,敢于抵制影响秉公履职的行为和现象,客观公正,作风民主;

2.年龄原则上不超过65周岁(法定退休年龄大于65周岁的,从其法定退休年龄)且在时间和精力上能够保证完成相关科技评审(咨询)工作;

3.不存在学术失范、学术道德问题,无违法违规等不良记录。

(二)专业条件

1. 科技专家。在高校、院所、高新企业从事科技研发、成果转化、知识产权管理,具有较高专业学术水平、熟悉国内外科技创新与产业发展动态的专家。包括具有副高级及以上职称(或取得专业技术高级资格或水平证书);作为项目(课题)负责人承担过验收通过的国家或省部级科技计划项目(课题);国家或省部级科技奖励获得者(前三名完成人);在主要国际学术组织中任高级职务,或是国际标准起草人;科技领军企业、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上市公司等的首席技术人员或技术研发总负责人等。

2.管理专家。具有丰富科技管理、企业管理或创业实践经验,熟悉相关领域科技研发与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的管理人员,包括省级及以上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新型研发机构等高能级创新平台的主任(院长);科创板上市公司和省级创新型领军企业等的高级管理人员;高校、科研院所和国家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等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政府机关、事业单位熟悉科技创新工作且担任县处级以上职务人员等。

3.战略咨询专家。公共决策咨询和政策研究领域具有丰硕的成果和较高威望的专家学者。包括熟悉国家和浙江省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和政策的政府咨询委员会成员;国家有关部委、全国高端智库、高校的著名专家学者;在科技创新政策研究、战略规划制定、项目管理等领域具备丰富经验的智库或咨询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4.经济专家。熟悉科技经费管理制度,满足以下至少一项条件:具有会计、审计、经济专业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取得专业技术高级以上资格或水平证书,或企事业单位、其它社会组织中从事科研经费管理工作的中高级管理人员;高校、科研院所、上市公司、大型国有企业、市级及以上医院等财务(审计)部门负责人;在证券、银行、保险、创投机构等具有5年以上实际工作经验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六条 专家入库采取个人申请、征集邀请、交换共享三种方式。

(一)个人申请:申请人可常年通过温州市科技专家库系统提出申请,在线填报并附上由所在单位盖章的个人信息表和相关证明材料,签署科研诚信承诺书,对递交信息的真实性和可靠性负责。市科技局根据专家提交的资料,审核专家是否达到入库要求,并将结果及时告知专家。

(二)征集邀请:市科技局定期向社会公开征集专家入库,高校、院所、企业等单位可根据要求择优推荐专家并提供真实、可靠的专家信息,由市科技局办理入库手续。市科技局业务处室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邀请符合条件的高层次、紧缺领域专家入库,经处室领导审核同意后予以入库。

(三)交换共享:与省级、其他地市专家库建立专家共享机制,吸纳高层次及特定技术领域专家入库。

第七条 入库专家享有以下权利:

(一)以个人身份独立提出意见和建议,不受任何影响或干

扰;

(二)个人信息得到保护;

(三)按照有关规定获取相应劳动报酬;

(四)有权拒绝参加自己不熟悉的专业技术领域的评审(咨

询)等活动;

(五)抵制和检举评审(咨询)等活动过程中违法违规行为;

(六)可自愿退出专家库;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八条 入库专家履行以下义务:

(一)定期登录专家库并按要求及时更新信息;

(二)接受邀请后,原则上不得无故缺席有关科技活动;

(三)参与评审(咨询)等活动与本人或所在单位有利害关

系,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应当主动回避;

(四)接受评审(咨询)等邀请的,应签署承诺书,严格按照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工作,同时对所提出的评审(咨询)意见署名并承担个人责任;

(五)遵守科研学术道德,秉持客观、公正、独立原则,按照规定的评审(咨询)等活动程序,开展相关工作,提出专业意见;

(六)严格遵守工作纪律及保密规定,严禁泄露、侵犯、使用在评审(咨询)等活动过程中知悉的技术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等信息。严禁泄露评审(咨询)等活动的内容、过程、意见、结果及其他不宜公开的事宜;不得侵犯被评审(咨询)等活动对象的知识产权。

第九条 专家参加科技评审(咨询)等活动,不得有以下违规行为:

(一)采取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获取咨询、评审、评估、评价、监督检查资格;

(二)违反回避制度要求;

(三)接受“打招呼”“走关系”等请托;

(四)引导、游说其他专家或工作人员,影响咨询、评审、

评估、评价、监督检查过程和结果;

(五)索取、收受利益相关方财物或其他不正当利益;

(六)出具明显不当的咨询、评审、评估、评价、监督检查意见;

(七)泄漏评审(咨询)过程中需保密的申请人、专家名单、专家意见、评审结论等相关信息;

(八)抄袭、剽窃评审(咨询)对象的科学技术成果;

(九)违反国家科学技术活动保密相关规定;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相关违规行为。

第十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专家应予以出库: 

(一)本人申请不再担任专家的;

(二)因超龄等个人原因不符合专家入库条件的;

(三)存在请托、泄露评审相关信息等严重科研失信行为的;

(四)触犯法律、法规被追究责任的;

(五)其他不适宜履行专家职责的情形。

第十一条 专家可通过专家库系统主动申请出库,由市科技部门审核同意后予以出库。具有第十条所列情形而予以出库的专家,不得再次入库。

第三章 使用管理

第十二条 组织开展科技创新战略和规划编制、政策制定、项目指南编制等咨询论证,以及科技计划项目管理、人才计划实施、平台基地建设、科技奖励评审等科技活动所需的专家,原则上应从专家库中统一抽(选)取产生。特殊情况下,按程序报批后可邀请非在库专家作为特邀专家参与评审。

第十三条 因开展科技评审(咨询)等活动需抽(选)取专家的,应事先提交申请,明确专家条件、结构、数量、回避要求、选用方式等,经报批同意后予以使用。各县(市、区)科技部门需要使用专家库的,应参照本办法制定专家库使用细则,并报市科技局备案。通过专家库管理系统递交申请,根据使用细则报批同意后予以使用。

第十四条 抽(选)取专家应遵循以下流程,同时全过程接受监督:

(一)以随机抽取和择优选取两种方式抽(选)取专家。随机抽取专家是指由使用单位根据需要设置抽取专家条件、数量等,从专家库管理系统中随机抽取专家,原则上专家每年参与科技评审(咨询)活动不超过10次。根据评审(咨询)活动对专家的实际需求,可择优选取专家,选取的专家比例不能超过专家组总人数的三分之一。选取方案应明确专家条件、结构、数量、选用理由等,经分管领导审批通过后,送局机关纪委备案。

(二)通知专家。一般通过电话或平台发送短信等方式通知候选专家,须按要求做好信息保密工作。在设定的时间内未收到专家回复,或确认参与的专家数量不能满足要求的,按照设定的条件再次抽取并通知专家,直至满足专家数量结构要求。

(三)专家培训。通过在线学习、现场培训相结合方式,加强对专家评审规则、评审实务、政策法规和廉政教育等培训。

第十五条 专家参加评估活动时,存在以下情况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作为项目负责人或项目组成员参加参评项目的;

(二)与参评项目的项目组成员存在重大利益关系的;

(三)与参评项目的项目组成员隶属于同一高校的同一院系,或同一科研院所、同一企业单位的;

(四)与参评项目负责人评审前声明提出的回避要求有直接冲突的;

(五)其他可能影响公正评价的。

第四章 管理维护

第十六条 专家库系统建设运维机构应按照技术先进、功能齐全、好用管用、高效安全的要求,加强专家库系统的开发建设和运行维护,强化数据安全性、代码安全性、访问安全性管理,开展常态化巡检巡查,确保系统安全可靠。

第十七条 专家库管理机构应做好专家信息的动态管理、审核、标签设定和专家服务等工作,加强日常运行管理,强化短信通知的安全管控,对专家抽(选)取、信息查看、短信通知、专家评审、专家回避、专家评价等操作全程留痕,做到可申诉、可查询、可追溯。

第十八条 专家库采用实名制管理,由市科技局对使用人员分级设置使用权限,建立完善授权使用机制。

第五章 监督评价

第十九条 专家库系统建设运维人员应严格遵守保密承诺,做好系统稳定运行、维护保障和安全风险防范工作,不得将源代码托管在第三方代码库或存放第三方网盘,不得将共享接口超范围用于其他业务系统。

第二十条 专家库日常管理人员应认真履行管理职责和保密承诺,做好专家使用保障工作,不得将专家库中的敏感数据未经脱敏处理后直接提供,不得将涉及专家库数据的移动存储设备等带到与工作无关的场所,不得私自修改未经报批的用户权限。

第二十一条 专家库使用人员应严格按规定范围和要求使用专家,按照“谁使用、谁负责,谁授权、谁负责”要求,妥善保管账号和密码,不得借用和转让,并对使用本人账号下的所有操作负责,授权人员须承担管理责任。不得因非正当理由使用专家库或留存专家库中的信息和资料,不得对专家进行恶意评价。

第二十二条 专家库的使用、运维和管理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二十条、二十一条有关规定和存在以下行为之一的,经市科技局核实,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

(一)私自访问、复制、下载专家库中的信息和资料;

(二)擅自向公众和其他机构或个人泄露、转让、出售专家库中的信息和资料;

(三)泄露需保密的专家名单、专家意见、评审(咨询)结论等信息;

(四)未经批准用于科技评审(咨询)以外的活动;

(五)影响咨询评审等工作客观、公平、公正开展;

(六)其他造成较大影响或损失的行为;

(七)与工作相关的其他违规违纪行为。

第二十三条 专家所在单位要认真履行主体责任,加强专家信息审核,对科研失信、违法违纪等重大事项及时报告。如因审核不严谨、报告不及时,给相关科技活动造成重大影响的,将按规定追责。

第二十四条 加强对专家科技评审(咨询)等工作的监督管理,对存在泄漏重要信息、技术秘密或商业秘密、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违反相关工作纪律、廉政纪律和保密规定的行为,经查证属实的,依法依规予以处理。

因专家个人的违法、违规等行为对有关单位造成损失的,由专家承担相应的责任,所涉及项目必要时重新组织评审。

第二十五条 科技评审(咨询)活动后,使用单位(处室)从业务水平、工作态度、质量规范等方面对专家履职情况进行评价。履职情况评价分为优秀、良好、差3个等级,上一年度专家履职评价优秀率超过30%的专家,方可作为择优选取的对象。

第二十六条 专家在科技评审、评价、评估、咨询等活动过程中的履职行为,按照《温州市科研诚信管理办法》有关规定记入专家个人科研诚信档案。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

第二十七条 各级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使用专家库过程中未按照规定开展专家选用和评价等活动的、造成专家信息泄露的,由机关纪委按照公务员行为规范有关规定处理。专家库系统维护管理的第三方专业机构违反本办法的,由市科技局作出处理决定。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科技评审、评价、评估、咨询等活动有特殊要求、已入库专家无法满足条件的,业务处室按程序报批后可邀请非在库专家作为特邀专家。建议名单经处室负责人同意后,报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审批,经局务会研究同意后予以实施,并送局机关纪委备案。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4年3月27日起施行,由温州市科学技术局负责解释。《温州市科技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温市科发〔2019〕22号)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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